澳大利亚医疗环境近乎完美缘何也医疗纠纷频发?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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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01283.Epub2012Aug7.)
题目:
基于患者治疗风险披露的法律纠纷:
在澳大利亚过失索赔和投诉(LegalDisputesoverDutiestoDiscloseTreatmentRiskstoPatients:
AReviewofNegligenceClaimsandComplaintsinAustralia)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健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公平、最完美”的体系之一,医疗设备先进齐全、医疗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高和服务意识强、甚至很多医生都走出自己的诊室亲自热情的迎接病人,让患者倍感温暖。
然而就是在这样一种近乎完美的医疗环境中,医生也备受医疗纠纷的困扰。
一项新的研究显示,澳洲的医生现在由于担心遭到病人提告,有三分之一的医生考虑放弃从医。
那么导致澳洲医疗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有没有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2012年8月发表在《PLoSMedicine》的一项大规模研究首次对此进行了分析。
导致医患纠纷频发的“毒瘤”——治疗风险披露
该项由澳大利亚研究者进行的研究显示,医生,尤其是外科医生,由于他们往往不能确定哪些临床风险应该在治疗前向患者进行披露并与患者进行讨论,在患者出现未被告知的临床结果后,医生和患者对这些风险是否应该被披露各执己见,因此,医疗纠纷也就产生了。
而治疗风险披露则理所当然地被奉为引起澳洲医疗纠纷的“毒瘤”。
1972年坎特伯雷v斯彭斯案件在美国和国际卫生法最知名的法院判决。
坎特伯雷先生为一名19岁的联邦调查局打字员,因在脊柱手术后发生截瘫和大小便失禁对外科医生提起诉讼,指控斯宾塞博士失职,未能告知其出现这种结果的风险。
斯彭斯博士反驳说,其没有义务对此类不可预知的并发症进行警告。
这个案列的影响深远在于哥伦比亚区法院的决定,拒绝传统性过失评估标准(作为一名从业者应该做什么?
)取而代之的为新的以病人为中心的标准(一个病人应该知道什么?
)。
自坎特伯雷案件发生40年以来里,美国许多州以及许多其他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和新新西兰也发生了大量的类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为医生是否应向患者披露特定的治疗风险。
大半个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也已患者的意愿作为优先风险披露法律标准化。
1992年,澳大利亚法院也申请以病人为中心的标准。
这通常转化为医生,尤其是外科医生,经常要面对的多种不确定因素:
同意过程中应该强调哪些类型的风险。
患者与医生对治疗风险披露各执一词
本研究对来自澳大利亚的近10,000例关于医疗事故索赔和医疗服务投诉调解的样本进行了分析,其中481例是关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纠纷,45例(9%)被认为是患者与医生对一些特殊风险是否需要在治疗前进行披露的“责任纠纷案例”。
三分之二的责任纠纷案例涉及为外科手术,此外还涉及用药、麻醉操作、产科护理和由全科医生进行的泪管冲洗。
大多数(38/45)案例与5种不良后果相关:
需要进一步的手术治疗、美容效果差、视力或听力损害、慢性疼痛和不孕不育或性功能障碍。
患者认为这些结果是由于医生对知情告知程序重视和关注不足引起的。
而医生则主张对责任纠纷案例里涉及的风险不进行披露的原因为:
1、风险太罕见。
有些风险在临床实践中很少出现,因此在知情同意的程序中未进行披露,或者有些风险连医生也不知道。
2、一般风险如出血或感染的披露覆盖了一些特殊的风险。
如一个病例中,一名医生警告患者有对苯妥英有变态反应的风险,但没有特别提到有斯-约二氏综合征或失明的风险。
3、一些医生认为,一些显而易见的风险患者自己应该已经知道,而不需要告知。
4、治疗的受益明显大于任何风险,在讨论中披露一些风险会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且所有这些病例均涉及手术操作,为患者提供一些手术信息会徒增压力“包袱”。
5.一些由于因疏忽照顾而产生的风险造成的不良结果,医生没有法律责任。
医生在治疗前应该向患者告知那些风险?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包含“知情权”和“同意权”,也称为“告知后同意”法则,是患者知情权的核心和基础。
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了解与其治疗相关一切信息的权利,并有权据此作出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和判断。
患者的自主选择与决定权是患者人格尊严的体现。
法律规定医方相应的告知义务以确保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有助于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
医生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依据患者的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就其有关风险以及可以考虑的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在此基础上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才能实施医疗行为。
目前,标准化的知情同意书在临床上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对一些常见的操作,他们往往提出穷尽枚举的风险。
英美法院不接受仅仅把这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让患者获得知情同意。
因此,其临床医生必须确定哪些风险需要讨论和强调:
1、对某一特定事件的结果风险进行集中讨论。
把1%的风险阈值的概念应用在临床实践中。
然而,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现有证据上,它都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法院认为某一特别不良结果的概率有资格用来确定哪些“重大”风险必须被披露,但只是几个元素之一。
2、小风险的灾难性的后果值得重视,正如大风险的相对小的不良结果一样。
3、一些特定的风险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进行明确讨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钢琴家的手部手术,就需要特别关注手部并发症的风险。
医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可供参考的疾病信息,让患者拥有充分的知情同意权,可逐步缩小医生与患者沟通的沟壑,有助于医生避开医疗法律纠纷的困扰。
由于本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行大规模研究来进一步证实该研究结果。
(选题审校:
聂小燕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剂科)
本文由翟所迪教授及其团队选题并审校,环球医学编辑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