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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识产权法学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著作权。

上影厂辩称:

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北影厂辩称:

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此我厂未侵犯池莉的著作权。

【问题】

(1)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上影厂、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

(2)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行使有何限制?

【点评】

(1)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改编、摄制电影、电视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

根据合同,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

上影厂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上影厂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推定池莉已同意转让,并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即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故其行为是违约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违约又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著作权,并与上影厂签订有专有使用合同,在未明确池莉是否已经允许上影厂可将其作品专有使用权向第三人转让的情况下,即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该合同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池莉与上影厂的约定,损害了第三人池莉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北影厂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著作权法》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此案中电影文学剧本是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8-2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案例

原告曾宪章先生系一位业余摄影爱好者。

1998年8月11日,曾宪章先生在北京动物园。

作品经过艺术处理后,气势恢弘,很漂亮,曾先狮虎山拍摄了一幅老虎图,取名为“啸”

生便将其放大,搁在其办公室桌上的玻璃板底下。

办公室的同事任间先生看见该“啸”作品后,很欣赏,便请曾先生加洗一张给自己。

曾先生考虑到同事之间不好拒绝,便满足了任间先生的要求。

20XX年2月3日,任间等人编辑出版了一本《虎年说虎》的书,将曾先生的虎“啸”作品编入其中,并附有文字说明。

20XX年6月,任间先生向曾先生赠送了该书一本。

曾先生便发现了自己的虎“啸”作品被包含于其中。

曾先生问任先生缘何未经其同意就使用了自己的虎“啸”照片,任先生认为曾先生的虎“啸”照片不是作品,故事先没有打招呼。

以后,曾先生又与昨天出版社联系,出版社说:

照片是任间提供的,与其他照片一样,没有说明是谁拍摄的,所以在《虎年说虎》书中使用时没有署作者名,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由于曾先生与任间和昨天出版社交涉未果,便以任间和昨天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两被告均侵犯了曾先生的著作权,赔偿其损失若干元。

对此判决,原、被告都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

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曾宪章先生的哪些具体权利的侵犯?

理由是什么?

(1)曾宪章先生的虎“啸”作品是一件尚未发表的作品,两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擅自公开使用其作品,便构成了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2)两被告在《虎年说虎》一书中使用了曾宪章先生的作品,却没有署曾宪章之名,所以侵犯了曾宪章先生的署名权:

在虎“啸”作品上,曾宪章先生没有署名,并不是曾宪章先生不署名,而是因为作品尚未发表,所以两被告不得以作品原件没有署名为抗辫理由。

(3)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且没有向其支付合理报酬,所以两被告构成对曾先生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侵犯。

8-3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例

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未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

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

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

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仅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

甲、乙两人与丙和A、B网站交涉未果,遂将丙和A、B两网站告上法庭。

(1)丙是否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

为什么?

(2)A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B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A、B网站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36《著作权法》第)丙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

1(.

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丙作为表演者演唱甲、乙的歌曲,而未经许可又未支付报酬,所以侵权成立。

(2)A网站构成侵权。

A网站通过搜索引擎提供的链接并不是将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或传播行为,因此,其提供链接的行为本身并不侵犯甲、乙的著作权。

但是在本案中A网站在收到著作权人甲、乙的警告后,还继续提供该种链接服务,则其行为应被认为构成侵权。

(3)B网站构成侵权。

B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权利人侵权警告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不被认为是侵权。

但本案中的B网站在删除一次后,即不再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这时是侵权行为。

(4)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8-4作品的合理使用案例

甲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

1992年,甲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

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

不久,甲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A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

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

甲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

甲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

20XX年10月,A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甲公司适用,便与甲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A先生认为甲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

而甲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甲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

甲公司的行为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为:

甲公司虽然是国家某行政机关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公司,但该公司本身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不是国家机关;

特别纪念章主要是用于收藏和纪念,不是国家公务行为。

所以,甲公司以营利目的使用A先生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5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案例

钱某的网络原创小说《在那遥远的地方》授权冲浪网站发表。

蒙文编辑巴特将该小说译成蒙文在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草原出版社擅自以蒙文汉文对照版形式出版《在那遥远的地方》,为作者、译者署名并向其支付报酬。

白云书店销售了该图书,进货200本,已售出80本。

(1)巴特的行为是否合法?

(2)草原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

)白云书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

(1)巴特的行为不合法。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草原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3)白云书店应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对象的案例

山东省某地区农业研究所于20XX年培育出了一种新型玉米品种,该品种产量高,抗高温、抗旱和抗病能力强,适于在高温、缺水地区推广种植。

该研究所于20XX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玉米品种提出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局能否就该玉米新品种授予专利权?

本案涉及的是哪些对象可以获得专利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但是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本案中,新型玉米品种作为植物品种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但如果农业研究所就该新型玉术品种的培育方法申请专利则是可以的。

8-7专利权的取得——职务发明案例

某研究所工程师赵钱孙于20XX年4月5日开始,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研制用于电冰箱的一种新型电子控温器,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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