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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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征求意见稿)

正蓝旗地处浑善达克沙地腹地,距首都北京直线距离260公里,是京北最典型的草原牧区和京津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2号)要求,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推进全旗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旗河流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坚决守住生态底线,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

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密切协调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河流的自然层级决定了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关键在支流、重点在基层。

因此,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是关键,分级负责是抓手。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立足全旗河湖众多、岸线不明显、个体差异较大的特点,区分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利益,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切实将涉河涉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规范河湖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与执法机制,提升河湖管理执法水平。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以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9月底前,结合第一次水利普查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常年有水的河流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常年有水的湖泊调查,建立河湖台帐。

并进一步确定需推行河长制的常年有水河流和湖泊。

2017年10月15日前,旗、苏木镇(场)两级出台《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017年12月底前,旗、苏木镇(场)两级成立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12月底前,全旗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有所增加,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河湖管理范围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河湖水事秩序良好,岸线利用规范有序。

2025年12月底前,全旗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体系、规划体系健全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基本杜绝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

2030年12月底前,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依法有序,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旗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管理保护目标。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坚持自然河湖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建立旗、苏木镇(场)河长制管理体系,实现全旗常年有水河湖全覆盖。

旗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旗境内设立旗级河长制的河流、湖泊(淖尔)有:

闪电河(正蓝旗段)、羊肠子河、黑风河(正蓝旗段)、高格斯台河(正蓝旗段)、奎树河(详见附件1)。

其中,闪电河河长由旗委书记担任;

羊肠子河河长由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担任;

黑风河河长由政府副旗长担任;

高格斯台河河长由政府副旗长担任;

奎树河河长由政府副旗长担任。

苏木镇(场)设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本级党委书记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其境内各河湖分段设立河长,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

(二)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旗、苏木镇(场)设立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旗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共4人,其中旗水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水利局增设1名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主持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环保局1名副局长和生态保护局1名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兼)。

旗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行河长制的责任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作为旗级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旗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苏木镇(场)河长和旗级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旗委宣传部负责支持河长制办公室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安排媒体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有关编制落实、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工作。

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河长制办公室新增人员的考录或调入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主体功能区保护规划及重点河湖治理保护规划,研究制定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

旗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旗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旗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旗级河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确权;

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将两堤之间的河流行洪滩地逐步调整土地用途,将已划定为个人或集体农牧业用地的逐步划转为防洪国有土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城镇及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工作。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环境执法监管。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

旗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旗农牧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做好河湖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协助旗国土局将河道、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已确权为耕地的土地逐步划转为防洪国有土地。

旗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负责河道行洪范围内的林木逐步清障工作。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牧区卫生改厕工作。

旗审计局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旗生态保护局协助旗国土局将河道、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已确权为草场的土地逐步划转为防洪国有土地。

旗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旗文体局负责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旅游设施建设及旅游活动对水环境破坏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并在进行全旗旅游规划时开展水生态和水环境影响评价。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旗水利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建立全旗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到2020年全旗用水总量控制在5100万立方米以内。

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逐步封闭已建取水工程。

目前,全旗无超采区,实现采补平衡。

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制,进一步加强管控措施。

(旗水利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

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385—2015),核定取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

到2020年全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6年分别下降15%和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762。

(旗水利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农牧业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

为缓解全旗地下水资源较为匮乏的现状,结合实际,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维修,新建管网0.967公里,建成后的管网覆盖率达到85%。

到2020年,旗政府所在地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旗住建局牵头,发改局、水利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

在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遏制农牧业粗放用水。

加快实施农牧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在工业、农牧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旗发改局牵头,环保局、经信局、住建局、农牧业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

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加强1个入河湖排污口监管(详见附件2),健全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超出限排总量水功能区的现有污染源实施减排措施,同时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对闪电河内蒙正蓝旗2个水功能区进行全年监测,并按时向盟水利局上报监测数据。

经监测,确保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率达到100%、达标率提高到79%以上。

(旗水利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局、住建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积极开展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到2019年初步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建立河长制河湖的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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