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民权砖厂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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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遵规守纪,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砖厂负责,对厂长负责。
三、真实、完整、正确、及时反映生产经营各环节财务核算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按会计制度规定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做出努力。
四、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帐,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业务,确保企业资产资金安全。
五、分析生产经营活动经验教训,按时上交会计报表资料,提供生产经营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与财务人员一道共同提高会计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遵规守纪,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出纳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民权砖厂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时应计算现金收入合计、现金收入支出合计及结余数,并同库存现金数核对,保证帐款相符。
四、出纳人员不得挪用现金,白条顶库,超限额留存现金,对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五、出纳人员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不得“坐支”现金。
六、出纳人员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全面、系统、连续、详细地反映有关现金的收支情况。
车间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忠于民权、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负责本厂砖坯成型、产品装车和厂卫管理工作,协助副厂长完成砖坯烧制、产品质量监控与验收、产品保存与发售任务,及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在厂长、副厂长领导下,监督执行本厂管理制度,促进本厂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与厂长、副厂长一道做好全厂员工的管理工作,实现厂与员工共同发展。
五、完成厂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安全技术培训对象
从事上述第一条所述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四、考核与发证
1、考核内容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考核包括: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2、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4、考核与发证工作,由副厂长负责组织申报,州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复审及其他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为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复审由安全生产处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2、副厂长保存原件,并将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上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生产车间
第1条参加生产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
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电工、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第4条生产车间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
需要拆动的,要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同意。
第5条生产厂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
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
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6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械设备
第7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头发要挽入帽内。
第8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
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9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0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
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1条生产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2条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3条从事腐蚀、粉尘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第三节 季节生产
第14条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生产设施、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15条烟囱、变压器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16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
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17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
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四节检修
一般要求
第18条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第19条现场线路,应按照生产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20条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21条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
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第22条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第23条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
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
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第24条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25条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