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哈尔滨银行副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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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鸡西市
工程内容:
室内装修。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包括图纸范围内及图纸或本合同虽然未明确指出但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8月20日(以发包人及监理公司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4年12月20日。
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合格标准。
文明施工要求:
达到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仟零肆拾玖万捌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贰分。
小写¥10498378.62元(以最终结算为准)。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的承包方式,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工作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经批准的设计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8月2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 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53号住所:
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 开户银行:
工行日照高新支行
账号:
2700001 账号:
16167621
邮政编码:
158100 邮政编码:
27680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通用条款、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2.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国家及山东省、济南市的有关标准及其他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内提供图纸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若涉及到保密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以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
如发生泄露图纸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索赔费用不少于发包人为此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和成本。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任何施工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除承包人存档需要或后续保修所需的施工文件外,须将其它全部施工文件退还给发包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广艳 职务:
工程师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详见监理授权委托书。
监理单位工程师换人,发包人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张新 职务:
经理
职权:
详见发包人授权委托书。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授权委托书。
行使该工程发包方所应有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签署发包人指令。
发包人所有文件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后方生效。
发包人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项目经理
宋玉杰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项目中担任职务。
3、发包人工作
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施工现场应具备“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施工前应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7日内,将水、电、电讯线等施工管线接至现场内,距新建建筑物近端50米,挂好计量器具,并按施工用电要求确保用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确保开工前具备施工现场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和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施工许可证》、临时用地占道等许可证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并将相应的副本或复印件递交给承包人。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五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现场交验办理签证。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提供图纸后七日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书面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现场协商,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4、承包人工作
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下月进度计划一式六份。
每月30日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六份,发包人收到后十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每月5日前提交需发包人确认的下月材料计划一式六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施工现场保洁工作以及施工照明,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9.1条(5)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A、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自理;
B、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因承包人责任对现场其他承包单位的工程或材料设备造成损坏的,承包人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如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的要求及时修补和赔偿,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完成,因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按发包人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严格按投标承诺派驻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施工机械等,并保证全部到位。
2)严格按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
3)承担施工安全通道及发包人单位人员安全通行的防护费用。
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为统一管理工程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5)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协调周边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应承担的费用。
6)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等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农民用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工作安全、现场劳动保护等事宜负责。
7)有权监督和举报贪污受贿、弄虚作假行为,举报经查实的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8)按照合同约定和承诺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部分,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修缮、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9)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获得合同价款及其他款项。
10)在临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前必须了解临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地基与基础等详细情况,如影响临近建筑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事先同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处理。
11)配合发包人在施工前把现场地下、地上的市政管线迁移出场外,以避免造成漏水、漏气、漏电或对地下通讯设施造成损坏。
由于发包人提供地下管线不正确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12)承包人负责清理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保证不得出现行政处罚行为。
13)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分包或承包人采用挂靠的形式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且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退场的费用,同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完后7天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自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的7日内做出批复。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计划的要求:
配合总包。
2、工期延误
2.1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节点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并签字,工期相应顺延(如下列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ﻫ(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可抗力;
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的证据;
②举证证明实际延误的天数;
③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跟延误的天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承包人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承包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工程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