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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意义: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

民"

力量的强大和对其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礼制的基本特征是: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制法“有王荒阅”

2.《九刑》“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3.《吕刑》自周昭王始,“王道微缺”;

至穆王时,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文武之道缺”、“诸侯有不睦者”。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吕刑》。

又称《甫刑》。

4.周公制“礼”

礼的性质:

国家根本大法

礼与刑的关系: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出礼则入刑礼与刑相为表里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

非眚,过意;

惟终,惯犯;

非终,偶犯。

(二)罪人不孥

(三)罔厉杀人

(四)罪疑从轻

(五)同罪异罚

(六)宽严适中

“七出”、“三不去”

儒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重视“人治”,即重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

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

《法经》的历史地位:

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它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行。

它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制。

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它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

解释和研究。

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势:

律令(单行法规)式(文书程式)廷行事(判例)法律答问

秦代刑法体制:

生命刑(族阬定杀具五刑车裂)劳役刑(成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财产刑(赀赎没和收)身份刑(夺爵废)流放刑耻辱刑(髡耐完)

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法时效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秦代的司法机关:

“廷尉”是秦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在地方上,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监理。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但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是在郡守那里。

汉初的指导思想是“无为而治”

“独尊儒术”原因与过程:

1.原因:

对内:

分裂割据,亡人

对外:

匈奴,客观上需要加强中央集权

2.过程:

废除法家,武帝“天人三策”,汉元帝废除“霸道”

法律的“儒家化”极其影响:

“尊尊”思想“春秋决狱”“引经决狱”神学的产生及繁荣“纳礼入律”“一律乎礼”的《唐律》的出现礼律合一

《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律厩律兴律

《傍章律》:

18篇,这是一部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

汉代的罪名:

大逆不道罪不孝罪不敬罪见知故纵罪欺谩罪不直罪选举不实罪

西汉中期的刑法改革:

把琼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

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

民事制度:

婚姻方面:

一夫多妻制“七弃”

家庭方面:

规定“不孝”罪,以维护父权一般采取庶子均分制庶子、女儿均有财产继承权出现了收养制度

曹魏《新律》:

十八篇把“具律”改为“刑名”,“冠于律首”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劫略、断狱等九篇

西晋的《晋律》

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首先,将《晋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设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用”成为其突出特色。

“五服制罪”的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清。

最后,文字简约。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北魏律》20篇《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经修改确立为“十恶”,此后便成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清明。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3.该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法典的条文由繁杂向简要发展

八议:

议亲议故议闲议能议功议贵议勤

“五服制罪”原则

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

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亲。

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轻,处罚越重。

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在民事方面也同样适用,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轻,处罚越轻。

三国两晋南北朝刑法制度的发展:

1.废除宫刑

2.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流刑:

分五等,自两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3.鞭、杖、笞刑极其数额的规范化

4.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此制度建立后,后世封建王朝历代相承。

《大业律》:

1.18篇,将户婚、厩库、盗贼三篇一分为二,新曾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2.刑法有所减轻,删除了《民例》中的“十恶”之目;

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法二百余条;

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2.刑法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3.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2.立法要宽简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4.强化执法严明

唐律的修订:

1.《武德律》这是唐朝建立后第一部法典。

共12篇,500条。

2.《贞观律》共12篇,500条,与《武德律》相比改绞减为斩右趾,恢复了肉刑,增加了“加役流”

3.《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

《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它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1.五刑:

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

流刑,自两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五刑中最重的,分斩、绞两等。

2.十恶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老幼废疾减免刑法

3.同居相隐不为罪

4.自首减免刑法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加重

7.涉外累犯加重

8.类推原则

唐律的主要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法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唐律的历史地位:

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法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子继承等民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制罪、自首及老幼废疾减免刑法、重视证据、限制刑讯、五听、法官责任、死刑复奏、秋冬行刑、依律断罪、回避、直诉、监狱管理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

影响了后代立法。

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三司法:

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地方上分州、县两级刺史县令

《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的特点: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30卷,12篇,502条。

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活相近的律条及有关色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门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的历史渊源部分

敕从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所为。

编敕是一种立法过程。

宋代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恶之罪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3.严志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

宋代的刑法制度:

折杖法配役凌迟官置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审判院

宋代的地方司法机构:

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是提点刑狱司州长知县

金代法制沿革:

《皇统新制》

金代法制的特点:

在奉行民族压迫政策的同时,对民众的反抗严加剿捕,对本民族和汉族适用不同的法律。

元代的首部成文法是《至元新格》

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1.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分四等)

2.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异

3.维护僧侣特权和农奴制残余

4.特殊的刑法制度

《御制大诰》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

它以案例形势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通政使司(“银台”)实际上是朝廷收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

除廷议之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

明代土地买卖形式:

活契找贴契绝卖契

明律规定平民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

清代的刑法制度:

迁徙充军发遣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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