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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四)食品经营场所不应摆放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1-

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2-

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七、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4-

篇二:

旅店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号:

旅店业XM[]号

厦门市卫生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现就旅店业(含酒店、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旅游度假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月日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二、市、区卫生局办理分工:

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卫生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可以在市卫生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也可以在区卫生(文体)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各区卫生(文体)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三点的标准和要求。

(一)、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

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

(二)、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三)、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问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

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

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

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面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四)、旅店必须设消毒专间,面积5~8平方米,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必须符合国家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规定;

(五)、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六)、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及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均应做到一客一换;

长住旅客至少一周一换。

床上用品配备为1:

3;

在采购消毒药械、一次性卫生用品、宾客用化妆品时,应向供应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

(七)、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消杀公司签定消杀合同。

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八)、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的规定。

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九)、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十)、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十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制度并上墙。

有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十二)、从业人员均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三)、经现场监督监测,旅店客房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规定;

(十四)、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四、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向本机关递交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格式可在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上直接下载);

在申请人填好相关内容并签字或盖章后,本行政机关当场予以盖章,双方签定的告知承诺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对照许可条件,达到要求后按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许可条件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按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的要求递交材料,含合格的检测报告),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1)、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卫生许可证;

(2)、首次检查时,对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实施整改的,书面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然无法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减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

五、行政管理要求:

(一)、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该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本行政机关参加;

(六)、本行政机关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公共场所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

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本行政机关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

篇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告知内容

(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棋牌室)

上海市**区(县)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6、《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7、《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8、《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X)

1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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