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监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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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 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 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 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2.0.10 合同文件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2.0.11 监理合同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力、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2.0.12 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法,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
2.0.13 支付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法付款给承包人,包括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0.14 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和动员费用。
2.0.15 中期支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2.0.16 最终支付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
2.0.18 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0.19 指定分包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0.20 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0.21 中间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2 交工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3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工程保修期满,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解除承包人工程保修责任的证明文件。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
(1)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
(2)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4) 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
(5) 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要和经确认的其它文字记载。
3.0.2. 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和保修期。
3.0.3 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工期、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0.3.2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现场设置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试验。
3.0.3.3 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3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
3.0.4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
(2)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4)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立的测量网
点或基线;
(5)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6)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
的开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7)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
(8)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
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9)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
并签字,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0)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
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
(11) 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12) 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13) 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支付申请;
(14)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交工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
业主转报;
(15) 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
(16) 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17) 协助业主审查竣工结算;
(18) 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情况。
3.0.5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权力:
(1)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
(2)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
(3)参加业主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
(4)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5)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拒绝计量;
(6)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7)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
时,报告业主同意后可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的人员,直
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人。
3.0.6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义务:
(1)设置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业主认可;
(2)按监理合同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
(3)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情况;
(4)及时向承包人转达业主指令和修改设计;
(5)及时转达承包人对业主的要求、建议与意见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计量和支付
等签认手续。
3.0.7 监理人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3.0.7.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
告工作;
(2)明确监理机构职能分工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4)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5)组织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有关文件,下达有
关指令;
(6)参加招标和评标工作;
(7)审批承包人申报的有关申请报告和报审表;
(8)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9)组织审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和交工预验收;
(10)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11)组织整理工程竣工监理档案资料,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0.7.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
(1)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组织并指导监理员的工作;
(3)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
(4)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控制网点或测量基线;
(5)核实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6)组织或参加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7)检查工程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问题;
(8)进行工程计量;
(9)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资料;
(10)做好监理日记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月报和
监理工作总结。
3.0.7.3 监理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1)掌握工程施工情况,旁站监察承包人施工;
(2)记录工程进度的详细情况及有关情况;
(3)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做好详细准确的监理日记,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
报现场的异常情况。
3.0.8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监理用表,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认真填写承包人用表。
常用施工监理表见附录 A。
3.0.9 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权利、义务;
(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超越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单位有利害关系;
(4)监理人员不得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5)监理人员不得泄漏获悉的工程有关的商业秘密。
4 施工招标期监理
4.0.1 施工招标期,监理机构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1)协助业主核定工程量;
(2)协助业主编写施工招标文件;
(3)协助业主审查投标人资格;
(4)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
(5)协助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5 施工准备期的监理
5.1.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出能满足
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组建监理机构。
5.1.2 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现
场,配备必要的监理设施与设备。
5.1.3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并掌握有关标准及测试方法。
5.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主持制定《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按时报送业主。
5.1.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施行。
5.1.6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组成、结构型式等;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范围和目标,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质量等级、进度、费用控制等;
(4)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进场计
划安排等;
(5)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工地会
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分解、质量控制程
序、质量控制要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