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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0床为1:

1.4~1.5,500床以上为1:

1.6~1.7,其中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75%以上,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在编护士人数应大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医护比例为1:

2,医院实际开展的床位与病区护士之比不少于1:

0.43。

第五条县医院应按表1设立有关科室和部门。

第六条县医院应建有挂号收费、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并按照“总体规划、规范标准、分步实施、科学论证、讲究实效、避免浪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整个医院日常工作功能,包括MIS、PACS、LIH、CRP、OA等系统的医院信息化系统。

具体按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

网络建设及硬件设备的规划,要考虑到“实用性原则、易管理性原则、可扩张性原则、高性价比原则”。

第七条县医院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医疗服务功能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

能及时妥善处理院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3、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安全、有效急诊服务。

4、有服务导诊人员。

医院内有提供24小时急诊用血服务。

5、急诊服务流程符合规定要求。

6、急诊服务有应急、应变服务能力。

7、有确保应急电、氧的供应。

8、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感染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

9、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免疫、性激素检查:

X线检查;

心电、超声、内窥镜、CT、病理检查等。

10、医院药学部门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服务。

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

建立药学部门质量监管体系,有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二、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功能

1、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和社区服务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和主要慢性非传染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的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工作。

三、业务技术指导功能

1、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

2、与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站建立经常性技术指导与合作关系,开展双项转诊,帮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解决疑难问题。

四、教学功能

1、应有基本教学设施和带教实习生能力。

能承担中等卫校和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能培养中级临床医学人才。

2、能承担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站技术和管理人才进修培养。

三、建筑标准

第八条 

 

县级医院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县级医院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九条 

县级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遵守医院建筑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规范建设。

建筑要满足县级医院的功能及业务需求。

县级医院建设要根据建设标准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筑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经济合理。

县级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建筑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再增加。

第十一条 

县级医院的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床。

第十二条 

县级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收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

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三条 

县级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2规定。

各类用房设置可参照表3规定。

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0m2配置。

第十七条 

县级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便于以后因功能需要而进行改造。

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十八条 

县级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

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特殊设备的要求而定。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齐。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

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药剂科按照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房、药剂仓库分别设立建设。

门急诊药房按照100m2/1000人次/日,住院药房按照1m2/床位建设。

药剂科建设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二条 

县级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二十四条 

县级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血液透析中心、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一、县级医院必须按照编制床位及年手术量确定手术室的建设规模,手术间与编制床位比例为0.20-0.25:

10,也可按手术科室床位计算,每20-50张床设置手术间1间,每一手术室限置1张手术床。

至少建设两间以上的洁净手术室,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手术室建设要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设置医务人员、病人和污物三条通道,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二、县级医院必须在妇产科建设独立的产房,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M2,每8-10张产科床位设置一张产床,一个分娩室最多容纳2张产床,每张产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6M2,年接生超过500人次的县医院需设隔离产房。

具体按照《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建设。

三、检验科的建设要按照检验科的基本功能分区建设,实验室能够担负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检验要求。

要分常规检验室、免疫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细菌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分别建设。

具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建设。

四、县级医院要建设独立的血液透析室。

面积应按照设置两台以上血液透析机规划,每台血液透析机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m2。

具体按照《广东省护理工作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六条必须建设属于临床二级学科的危重病医学科,必须是独立的医疗单元。

ICU的总床位数量,占医院总床位数的2-5%,每个ICU医疗单元以6-12张病床为宜。

具体按照《广东省重症监护病房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医院必须设有感染科病房,感染科病房为单独建筑。

具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八条县级医院必须建立标准、合格的消毒供应室。

消毒供应室(中心)建筑面积为0.8~1㎡/床位,100床位以下至少70㎡,设有污染区、清洁区,无菌物品存放区及生活区,各区必须分开。

具体按照《广东省医院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条 

县级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级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中心设施,中央负压吸引系统。

第三十二条 

县级医院必须独立建设给水设施,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必须建设处理设施,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建设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设备配置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医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从县级医院的功能及发展需要,应具有以下基本设备配置:

(一)、医院建立中心供氧、负压吸引系统,设置高压氧舱,配备救护车2台以上(其中1台为监护型救护车)。

(二)临床科室常规配置:

1、病床每床单元设备见表4

2、病区至少配备设备见表5

(三)临床科室除常规配置外,还必须表6所列设备。

(四)医技科室基本配置见表7

表1县医院科室设置

职能科室

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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