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212433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62.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4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苏州消防设备项目项目建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虽然从总量上看消防产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品数量和品种都已基本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但是从结构上看,我国消防产品市场还存在部分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不足的情况。

例如,如灭火器、应急灯等等低端产品已出现产能过剩。

针对高端产品不足的现状,部分行业领先企业正在通过加强技术投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将原来依赖进口的高技术产品逐步实现国产化,弥补高端产品的供应缺口。

该消防设备项目计划总投资18341.69万元,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13238.5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2.18%;

流动资金5103.1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7.82%。

达产年营业收入37030.00万元,总成本费用28073.80万元,税金及附加360.43万元,利润总额8956.20万元,利税总额10551.97万元,税后净利润6717.15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834.82万元;

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8.83%,投资利税率57.53%,投资回报率36.62%,全部投资回收期4.23年,提供就业职位712个。

报告根据项目产品市场分析并结合项目承办单位资金、技术和经济实力确定项目的生产纲领和建设规模;

分析选择项目的技术工艺并配置生产设备,同时,分析原辅材料消耗及供应情况是否合理。

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必要性、项目调研分析、项目建设方案、选址科学性分析、土建工程设计、工艺技术方案、环境保护可行性、生产安全、建设及运营风险分析、项目节能概况、实施进度计划、投资规划、项目经济效益分析、项目总结等。

第一章项目背景、必要性

一、行业发展背景分析

(一)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2、《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整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3、《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

充分认识独立式感烟报警器重要作用,指出应用的场所和部位。

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的技术要求和维护管理。

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5、《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刻吸取云南独克宗古城、贵州报京侗寨火灾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明确了质监、工商、公安三个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

从法规层面建立了消防产品监管联合执法体制;

健全完善了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体系;

提高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

强化了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将“室外装修、建筑保温、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列入管理范围,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列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8、《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规范了境内所有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时进行型式批准申请、评价及监督管理的过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各项认证认可活动予以规范。

(二)近年来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

1、消防产品获得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2013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主要修改包括:

限制类“十五、消防”第1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第2项“灭火器项目”修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此次修订将独立式火灾探测器从之前的“限制类”中剔除,在灭火器项目中,也将限制类项目明确为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项目。

2015年11月2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明确提出:

“积极推动发挥独立感烟报警器的火灾防控作用”,“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

2019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第十五类“消防”所涵盖的全部产品移出限制类,改为允许类。

其中主要产品: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

2、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行业发展、提高进入门槛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健全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打击力度。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

其中,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国家认监委基于消防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等多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模式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消防行业的产品规范和监管。

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模式为: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并根据评价标准将认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在增加监督频次的同时,根据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甚至重点监管。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于2011年4月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1年第55号)将相关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消火栓按钮等,新增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2013年1月1日起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

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将产品相关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等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2015年9月1日起必须取得强制性认证)。

如在上述期限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将2011年加入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014年加入的可燃气体报警产品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去除。

总体而言,火灾自动报警产品、自动气体灭火产品多处于强制性认证监管之下,且涉及的细分种类不断增多。

随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覆盖范围的调整、推广,消防设备行业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大,行业发展在不断规范,进入门槛也在不断提高。

3、提高规范标准,提升产品稳定性,促进市场需求

①新国家标准促进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器的需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明确要求:

A、“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B、“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回路;

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C、“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在此之前,多数大型建筑的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等设备的地址总数是超过上述要求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存在不是独立的子系统的现象。

因此,新国家标准的实施将促进满足上述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器的需求。

2014年8月7日起正式实施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逐一按照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

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新规范的实施对消防产品系统的稳定性和报废期限提出了更高和更明确的要求,同时也促进了消防产品的市场需求。

②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受国家标准和相关部委鼓励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规定: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公安部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7〕159号)中提到: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中明确指出:

“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