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低碳发展促进会章程草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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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凝聚各社会组织和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促进广东低碳发展。
第八条积极发挥服务功能。
参与广东低碳发展的经济体制、机制和政策研究,反映广大民众和企业对“低碳发展”的意见和诉求,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献计献策;
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交流,开展低碳技术成果推广,推动低碳技术成果转化。
第九条加强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包括举办展览会、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十条为社会提供公共环境信息和宣传教育活动,搭建低碳经济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
组织开展低碳生活、低碳消费、低碳出行等公益性活动,提高全社会的“低碳”意识。
第十一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工程示范、技术评估等工作。
接受企业委托,承担低碳能源项目评估论证及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积极配合“低碳试点省”工作,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十三条建设广东省低碳发展促进会网站,编辑省级和行业低碳发展报告和促进会内部资料、刊物等,为会员和低碳经济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并向全社会展示广东的低碳发展行动和成效。
第十四条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有贡献的个人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章程,对低碳社会有较深入的了解,自觉促进低碳发展,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荣誉会员由理事会决定授予。
授予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具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会员间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致力于本团体的建设;
(四)接受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
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第十九条会员年费3000元,理事会员年费8000元,副理事长会员年费2万元,理事长会员年费4万元。
第二十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于15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
册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理事会决定,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决定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数量根据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局有关规定设置。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增设荣誉理事长和荣誉副理事长各一名。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计划;
(五)讨论并批准入会申请;
(六)决定增补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聘请顾问;
(七)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八)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获得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
(二)在低碳经济及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必须专职在本团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含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组织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属于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换届或调整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章程修改须获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并应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广东省民间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民间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