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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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标准
其他处理
1.1
违反规定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
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市区新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市区改、扩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违反规定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对不能改正的,追缴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并按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十倍处以罚款。
轻微
按标准降低绿地率标准不满1个百分点的。
按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三倍处以罚款。
对不能改正的,追缴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并按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十倍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按标准降低绿地率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不满2个百分点的。
按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四倍处以罚款。
严重
按标准降低绿地率标准2个百分点以上的。
按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2
1.2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在不满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费一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取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费一点五倍的罚款;
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费二倍的罚款;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3
1.3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接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接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接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在不满50万元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取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接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接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接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处以十万元罚款。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4
1.4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
不能补建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五)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不满10平方米的。
按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按每平方米三百元处以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3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按每平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50平方米以上的。
按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5
1.5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期间对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六)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不满10平方米的。
按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
按每平方米每日七十元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3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按每平方米每日一百一十元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
按每平方米每日一百五十元处以罚款。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6
1.6
违反规定移植树木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八)违反规定移植树木的,按被移植树木的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移植树木不满5株的。
按被移植树木的价值二倍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移植树木5株以上不满10株的。
按被移植树木的价值二点五倍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移植树木10株以上的。
按被移植树木的价值三倍处以罚款。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1.7
1.7
擅自砍伐树木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
下列树木,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四)成片林间伐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五)因建设需要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九)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被砍伐树木的价值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