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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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西区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XX

工程规模:

XX西区位于青岛市XX号,总用地面积4843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8栋(26~32层),幼儿园1所。

地下室约2.2万平方米。

本合同范围为第二标段85400平方米,包括5#楼32层建筑面积12200平方米、6#楼29/31层建筑面积17200平方米、7#楼32层建筑面积12200平方米、8#楼28/30层建筑面积21400平方米、商业及配套1/2层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地下室2层建筑面积18300平方米。

结构形式: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

乙方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包括:

1、乙方施工具体内容:

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承建标准、承包范围进行施工总承包;

以及其他甲方指定的零星工程等。

2、施工现场的管理和配合:

乙方对甲方独立分包的工程承担协调配合责任,对乙方分包工程承担总包责任。

乙方对本合同约定XX西区第二标段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包资料统一汇总和提交。

乙方必须履行总包单位的责任,确保协调整体各工程各工序中间交接验收一次合格,整体各工程提前或按期竣工。

三、合同工期

双方商定合同总工期为470日历天。

工期按单体计算,每个单体实际开工日期以该单体具备浇筑砼基础垫层条件后,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四、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金额:

人民币(大写):

玖仟肆佰肆拾万元,小写:

9440万元。

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签字):

或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行:

开户行:

户名:

户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项目负责人:

指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

1.5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乙方项目负责人: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乙方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9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履行总包管理配合责任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质保金:

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的,用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款项。

1.13保修期:

指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其期限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起,至按建设部80号令规定的时限届满之日止。

1.14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程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质监监督下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日期。

1.17关键节点工期: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关键节点施工的天数或确定的日期。

1.18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设计变更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

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

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包含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并且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合同变更文件(如果存在);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文件;

(8)定标文件;

(9)甲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10)乙方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则依以上顺序在先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均适用于本工程,对本工程具有约束力。

4、图纸

4.1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并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补充图纸与资料。

4.2乙方需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但乙方承担复制费用。

4.3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转给第三人。

4.4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出具的设计图纸及资料,应提供给甲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5.1甲方向工地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是甲方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

不涉及造价变更或确认的甲方的工作指令,经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传递给乙方项目负责人。

工程变更审批、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工程结算款的确认及免除乙方任何合同约定责任的事项,需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5.2如确有必要,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

乙方对甲方项目负责人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项目负责人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在签收乙方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仍不予答复的,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

甲方的指令,无论是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如果指令错误的,甲方应及时纠正。

乙方有责任核实甲方指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甲方指令有误,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但经乙方告知后甲方仍坚持指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4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

5.5甲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天以甲方公司签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6、工程监理

6.1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确认。

甲方有权中途更换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6.2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1)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修正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甲方报告。

(3)征得甲方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

乙方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6)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的审核权。

(7)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6.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正当权利与义务。

7、乙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7.1乙方应为项目指派有足够能力和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其姓名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经乙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后交甲方方能有效。

7.2乙方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指令组织施工。

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正确处理紧急情况,最大限度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并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负责人报告。

7.3乙方项目负责人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不允许乙方项目负责人易人的,乙方不得易人。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但乙方项目负责人临时请假的除外。

7.4甲方认为乙方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无足够能力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天内用经甲方认可的人员完成更换。

否则,每推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7.5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施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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