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3457904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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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商务、工商、城管(城市综合执法)、农业、城乡规划、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相关要求,规划配套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按人口密集区以3-5万居住人口设置一处营业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1000米的农贸市场;
一般区域以5000—30000居住人口设置一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800米的农贸市场。
独立设置的生鲜超市中生鲜经营面积按不小于50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建设手续。
第八条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贵阳市3A/4A级室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标准化建设标准》和《室外钢结构大棚式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 市场大门上方标识清晰、明确、完整;
标识、字体、颜色按规定要求设置;
按规定悬挂市场等级、绿色市场等标志;
(二) 地面用地砖或其他防滑性能好的材料铺设,且平整干净,无破损,无积水;
配套的供水、排水、排污设施良好,下水道出口处设置防鼠网罩;
(三)内墙粉刷干净;
市场营业台面四周用瓷砖贴面,平整无破损;
摊位护栏设施良好;
经营者字号及标牌统一规范,摊位、营业房、货架设置合理,整齐统一;
(四)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配备消防设施;
水管、电线暗线铺设(电线应穿管),市场灯光符合经营要求;
(五) 活禽销售区域设置相对独立,有封闭宰杀间,排气、冲洗、污物(水)处理和消毒等设施良好;
设有专门的蔬菜农药检测室;
(六) 熟食区配有预进间、水池、洗手池、食品冷藏等设施,实行全封闭操作;
(七) 市场内设有宣传栏、公示公告栏、导购图、意见箱(簿);
公布投诉电话、公平秤,多媒体显示屏,设有休息专座、广播、咨询服务台等服务项目;
市场内厕所达到二类标准,并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建立全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召开,研究落实年度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明确和部署下一年度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实行亮照(证)经营。
市场开办者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摊区公示栏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并做到整齐、统一、规范。
第十一条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和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
食品卫生责任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
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准入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卫生保洁管理制度》等制度,在市场内进行公示,同时建立管理架构,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
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
蔬果、肉类、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粮油、熟食卤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
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
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并在不同区域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
第十四条市场须设置公示区域,对制度、警示、提示、畜禽类检验检疫、蔬菜农残检测、投诉处理、经营户管理情况等进行公示。
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第十五条实行农贸市场摊位(门面)租赁合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必须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将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纳入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并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完善市场环境卫生设施。
场内地面做到硬化、平整、清洁;
设置市场公用的封闭垃圾池和其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
场内经营户做到“一摊一店一桶,,,摊内商品、经营工具摆放整齐;
修建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二) 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市场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要落实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完善的市场环境
卫生管理制度。
营业期间市场应有专职保洁员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每1000平方米不少于2名专职保洁人员,清扫场地、清除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灭虫除“四害”、公厕保洁等。
垃圾直接入桶(箱、袋),不产生二次污染,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干净整洁;
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放、乱搭建、乱张贴;
市场内除统一制作悬挂的公益广告外,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挂物。
坚持巡回保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室内市场的清扫和保洁应当达到国家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室外市场应当达到国家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三) 活禽宰杀实行“三分离”。
即进出口通道要分离,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通道,不从市场内部出入;
活禽宰杀、展示、销售区域要独立设置,不与市场其他摊区并设,宰杀区与展示区必须隔离并同售卖区分离;
设置过滤池、消毒池,下水道排污系统分离,不与市场内排污沟混流;
(四) 在活禽及水产品摊位设置上下水设施并及时对摊位进行清洁,每摊必须设置密闭垃圾容器,随时将废弃物归入其内,并定期对垃圾容器进行清洁、消毒;
(五) 建立清洁消毒制度。
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清洗消杀粪池;
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
(六)场内墙壁、柜台、门窗、灯具、柱子等四周洁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市场周边“门前三包”范围内的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和绿化带清洁卫生;
绿化无缺株、死株现象;
(七)垃圾箱房无破损、不满溢、箱外无垃圾和杂物,周围无污渍,及时集中清运;
市场内外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乱贴乱涂现象;
市场内公厕设施完好,地面干净无积水,通风透气无异味。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必须指定专人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开展经常性灭鼠、灭蚊、灭蝇和灭蝉工作,有健全和完善的工作记录,“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内。
各级爱国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每年5-11月份,每15天用杀虫剂对农贸市场进行一次灭蝇,重点是活禽、水产品摊位。
灭蝇应在清洁卫生工作后进行,灭蝇时禁止使用“敌敌畏”等有毒物品;
市场内副食品摊位(门面)须及时清除货架、库房内的鼠和蝉螂的粪便、尸体以及蝉螂卵夹,及时修补鼠咬痕。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防鼠设施,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 在市场内设置数量相当的鼠药毒饵盒,并有专人随时补充鼠药;
(二) 地漏、下水道和排水沟铁栅栏要完整无缺,铁栅栏间距不大于1厘米,并备有1XI厘米的防鼠铁丝网和挡鼠插板,防止鼠进入室内管道;
(三) 门窗做到严丝合缝,房门下沿与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0 6厘米;
窗户及通气孔
或排气孔,要加装1X1厘米的防鼠铁丝网;
(四) 室内木质门,特别是通向外环境的木质门,应在门下部外侧及门框下部,包封铁皮铁板,高度为25厘米;
市场内粮食、副食品等仓库门口需加装60厘米高的铁质防鼠挡板,库内要使用灭鼠毒饵盒长期投放毒饵。
第十九条对食品实施有效的追溯管理,蔬菜、畜禽、肉类、豆制品、卤味、散装酒等商品出证、索证、台帐等手续齐备,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无“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第二十条建立市场“放心肉”、“放心豆制品”、“放心菜”管理制度,签订管理责任书,有专职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
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健康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
熟食经营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且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开展蔬菜农药检测,符合规定的检测批次,每日在市场明显位置公布检测结果;
做到无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建立蔬菜检测台帐和销毁不合格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四条市场内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所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标注内容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广“限塑”工作,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不得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要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要确保消防安全。
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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