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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科佩尔·

s.平森:

《德国近现代史》,55页,商务印书馆,1987。

施太因于1807年10月1日出任首相,进行改革,他的改革触犯了贵族和教会的利益,遭到容克地主和教士的强烈反对,并引起拿破仑的警觉,于1808年11月被迫辞职。

但他的继任者哈登堡公爵继续进行改革,终于为普鲁士的强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1848年的德国革命与法兰克福宪法确立的帝国联邦制度

拿破仑失败后,按照1814年维也纳会议的决定,德意志由34个邦(普鲁士、奥地利、巴登、巴伐利亚、符腾堡、萨克森等)和4个自由市(汉堡、不来梅、律贝克和法兰克福)组成一个“邦联”,设立一个各邦代表参加的邦联议会,由奥地利国王担任主席。

这个德意志邦联只是一个形式,34个邦仍然是34个各自为政的独立王国,4个自由市也是4个拥有自己独立主权的城市,德意志仍然是一个封建割据的四分五裂的国家。

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的消息传到德国后,德意志各邦的革命就像暴风雨似的爆发起来。

革命在毗邻法国的巴登等邦首先发难,并很快就波及到符腾堡、巴伐利亚、萨克森及其他各地。

德国人民要求废除一切封建特权,建立共和国,罢免为人民深恶痛绝的贪官污吏,吸收自由派参与组织政府,要求出版自由等等。

三月,普鲁士和奥地利也爆发了革命,奥地利的梅特涅政府被人民起义所推翻,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迫于人民压力,颁布了废除新闻检查制度的命令,下令召开议会,制定宪法,并许诺一定要努力缔造一个真正的德意志联邦国家。

三月革命后,德意志各邦几乎都吸收了资产阶级自由派参加政府,这就为德意志的统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多数自由派并不主张彻底推翻封建制度,建立完全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而只是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建立一个联邦制的统一的德意志君主立宪国家,因而他们积极推动召开全德议会,制定宪法,推举一个国王来担任帝国联邦首脑,实现德国的统一。

在他们的倡导下,由500多位德国知名人士组成的预备会议于3月30日在法兰克福召开,会议制定了召开全德议会的计划,议员由全德人民选举产生,每5万人选举一名代表,共813名代表,选举按选区进行,5月1日举行投票,各邦政府对选举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但仍有许多工人、教师、学者、邮政员和一般下级官员当选。

全德国民议会于1848年5月18日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开幕,全德人民欢欣鼓舞,对议会寄以厚望。

但议员们很快便在许多问题上出现分歧,其中特别是在关于建立一个由奥地利担任领导的“大德意志”,还是建立一个由普鲁士领导的“小德意志”的问题上几乎无法调和,后来由于奥地利政府在维也纳疯狂镇压革命,引起议会代表强烈不满,小德意志派终于获胜。

1849年3月,议会最后通过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即“法兰克福宪法”。

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由前德意志联邦的领土所构成。

但德意志各邦仍保持其主权,不受皇帝行政权力的约束。

帝国皇帝由议会选举,皇帝是德意志帝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德意志帝国和德意志各邦;

皇帝是世袭君主,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是国家行政的最高首脑,他有权解散众议会,有权对议会的决定搁置;

他组织一个内阁对国家的行政进行管理,他的每项命令都必须由一个大臣副署。

议会由两院组成,联邦议院和众议院,联邦议院的议员为176名,其中半数由各邦政府任命,半数由各邦立法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议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可以不受政府指示的约束。

联邦议院不能被皇帝解散。

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由全德公民以普遍、平等、秘密的方式选举产生,每5万人选举一名代表。

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组成统一的海关与商业区,全德应实行统一的货币,皇帝拥有立法创议权和对货币发行的最高监督权。

联邦政府的财政来源为关税和间接税,如果此项收入不敷政府支出,则由各邦按比例提供拨款,在特殊情况下,联邦议会有权征收直接税,政府预算应交众议院审议通过。

同时,建立帝国最高法院,在联邦成员之间,或政府与议会之间发生冲突时,由帝国最高法院进行裁决。

宪法还规定了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

法兰克福宪法通过后,提交各邦政府批准,结果只有28个邦同意接受这部宪法,并提出必须对宪法作如下修改:

皇帝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应当拥有绝对的否决权,而不是搁置权;

选民对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应当采用公开投票方式,而不是秘密投票方式;

扩大联邦议院权力等。

这些意见,法兰克福议会都不能接受。

但法兰克福议会仍按原定程序开始选举帝国皇帝,结果以290票赞同,248票弃权选举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为帝国皇帝,议会派遣了一个由32人组成的代表团,把皇冠送往柏林,1849年4月3日,国王表示拒绝接受皇冠,他表示他只能从各邦君主的手中接受皇冠,而不能从人民代表的手中接受皇冠。

紧接着,威廉便下令拒绝宪法,并从法兰克福撤回了普鲁士的代表,奥地利等一些对宪法表示反对的国家,则早已撤回了自己的代表。

德国民众对于法兰克福宪法未能获得大邦的赞同深表愤怒,许多地方都重新掀起了革命浪潮,巴登、萨克森、巴伐利亚、法尔茨等地则爆发了拥护宪法的起义,但先后都遭镇压。

法兰克福宪法所确立的帝国联邦制度终于没有能够实现,德国仍然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

二、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

(一)德国的统一与第二帝国的建立

德国的统一没有能够通过人民选举的联邦议会自下而上地实现,而是通过普鲁士用战争的方式自上而下地实现了。

1861年普鲁士国王去世,由64岁的亲王威廉继承王位,称威廉一世。

1862年,威廉一世任命奥托·

冯·

俾斯麦担任首相,俾斯麦出身普鲁士贵族家庭,曾任普鲁士驻德意志联邦议会代表,后又出任德国驻俄国和驻法国公使,他深知普鲁士要实现对德意志的统一,在内部必须击败奥地利,在外部必须击败法国乃至俄国和英国。

奥地利是和普鲁士争夺统一霸权的强大敌手,法国与英、俄等国则不愿意看到德国的统一和强大,必然要对德国的统一进行干涉。

因此他曾对普鲁士议会的议员们说:

普鲁士在德意志的地位将不取决于它的自由主义,而取决于它自己的力量。

“普鲁士必须积蓄力量,掌握力量,等待有利时机,这种时机已被错过多次,……当今的重大问题已不能通过演说和多数通过的决议来解决——这是1848年和1849年的重大错误——而只能通过铁和血来解决”。

科佩尔·

《德国近现代史》,182页。

俾斯麦担任首相后,不顾议会内部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反对,着手进行军事改革,大力扩充军备。

他把普鲁士的军队由原来的14万人增加至21.7万人,并且延长了服役期限,积极备战,通过三次战争,终使德国获得统一。

首先他于1864年对丹麦进行战争,在击败丹麦后,迫使丹麦签订和约,把维也纳会议划给丹麦的原德国的石勒苏益格与荷尔斯太因两个公国,归还德国,石勒苏益格归普鲁士,荷尔斯太因归奥地利。

接着1866年又对奥地利进行战争,在击败奥地利后迫使奥地利签订了《布拉格和约》,和约规定:

奥地利永远退出维也纳会议确立的“德意志联邦”,此后不得再干预德意志国家的内部事务,荷尔斯太因、汉诺威、黑森、法兰克福等地区和自由城市并入普鲁士。

1867年,普鲁士便建立了以它为盟主的“北德意志联邦”,联邦包括莱茵河以北的18个邦和汉堡、不来梅、卢卑克三个自由市。

但由于临近法国的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和黑森一达姆斯塔特等受法国的阻碍仍保持独立,德国的统一未能完成,俾斯麦积极准备对法战争。

拿破仑三世由于不愿看到德国的统一,也急于发动对德战争,1870年7月普法战争终于爆发。

战争的结果是拿破仑三世的彻底失败,这就为德国的统一扫清了最后的障碍,1870年底,邻近法国的南部四邦加入北德意志联邦,德国终于实现了统一。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巴黎的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俾斯麦为帝国政府首相,德意志第二帝国(原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为第一帝国)就这样正式建立。

(二)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政治制度

1871年4月16日帝国制宪会议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帝国的政治制度。

宪法第一条规定,德意志帝国由六个大公国、五个公国、七个选侯国、三个自由市和一些小君主国。

1.帝国的行政与立法

帝国形式上是一个联邦国家,但帝国中央却掌握着绝对的权力。

宪法第二条规定,帝国根据本宪法的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联邦法律;

在军事方面,宪法规定全德军队必须服从皇帝的命令,联邦各国必须得到皇帝的同意才能任命军团的将领;

宪法还规定,帝国中央掌握外交权力,在国外设立使领馆的权力亦属帝国中央,过去各邦在国外设立的使领馆必须一律撤回;

在税收方面,宪法规定任何一邦的商品均可自由输入另一邦,另一邦不得再行征税,并规定皇帝经帝国联邦议会同意后,可以任命税务官进驻各邦税务机关,以监督帝国税法的执行;

在铁路方面,规定如因国防或公共交通的需要,无论帝国政府或私人出资兴建铁路时,均可以通过帝国境内任何一邦的领土,有权征收铺设铁路所需的土地;

在邮电方面,规定邮电事务的管辖权属帝国设置的管理机关。

宪法规定,帝国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称号,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国外缔结同盟和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延会、闭会权属皇帝;

法律的建议权、颁布权和监督执行权属皇帝;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可在必要时命令他们退职。

如遇邦内出现威胁社会治安的情况,皇帝可以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

首相是由皇帝任命的帝国最高行政长官(德意志第二帝国的首相从帝国建立时起至1890年均由普鲁士王国前首相俾斯麦担任)。

帝国首相依照皇帝的旨意并以皇帝的名义领导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帝国首相担任联邦议会主席,他有权确定联邦议会的开会日期并监督其工作;

在皇帝颁布法律时,由首相副署,首相并因副署而承担责任。

宪法第五条规定,帝国的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帝国法律应得到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同意。

联邦议会是由各联邦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议会,议员共58名,普鲁士连同汉诺威、法兰克福等地17名,巴伐利亚6名、萨克森与符腾堡各4名,巴登与黑森各3名,其他小邦均为1至2名。

联邦议员由各邦君主和自由市参议院在本邦和本市的高级官吏中任命,帝国议会议员不领取任何的薪金和报酬。

实际上联邦议会体现的不是各邦的利益,而主要是普鲁士的利益,因为普鲁士有17名代表,普鲁士的首相是联邦议会的主席,管理联邦议会的各种事务,监督联邦议会的工作。

议员不能自由投票,议员只能按照各邦君主的指示投票,而所有的一切法律,都必须经联邦议会的通过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是宪法修正案,必须3/4赞同方能通过,只要有14票反对就可以否决,这样普鲁士就掌握了对宪法修正案的否决权。

帝国议会议员由选民以直接的、普遍的、秘密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在制宪会议讨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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