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1号慈善信托信托合同-西部信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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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指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捐赠者:
指捐赠于本慈善信托的个人或机构。
受益人:
指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杨武村的贫困人员。
保管人:
指【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捐赠者捐赠的资金。
本信托合同:
指《西部信托•精准扶贫1号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监察协议:
指托人与监察人签署的编号为2017-[121】号的《西
部信托•精准扶贫1号慈善信托之监察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管协议:
指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2017-[121]号的《西部信托•精准扶贫1号慈善信托之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财产:
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慈善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利益:
指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全部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工作日。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条信托目的
本慈善信托为指定用途的慈善信托。
委托人/捐赠者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定向用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杨武村的精准扶贫。
受托人依据本慈善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定向用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杨武村的精准扶贫。
第三条受托人、监察人、保管人
一、 受托人的名称及住所
名称: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官方网站:
http:
//ww.wti-xa.com
二、 监察人的名称及住所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A座18层
三、 保管人的名称及住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陕西省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缴付
一、 币种:
人民币
二、 金额:
委托人/捐赠者捐赠于本慈善信托的最低资金为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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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开放:
本慈善信托存续期间,实时开放接收捐赠。
受托人预
计本慈善信托资金能够满足本慈善信托目的时,可以暂停资金募集。
四、 缴付:
本慈善信托非公开募集慈善资金。
委托人/捐赠者应当注明“捐赠于白水县杨武村精准扶贫”,并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
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61050177001200000312
开户行:
建设银行西安新城支行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规模与期限
一、 信托规模
本慈善信托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二、 信托期限
本慈善信托期限为24个月。
如本慈善信托终止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信托期限届满未实现本慈善信托目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本慈善信托是否延期。
第六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
一、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慈善信托的规定管理和运用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杨武村的精准扶贫。
慈善资金闲置期间,仅可运用于银行存款,不得进行其他运用,存款产生的收益运用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杨武村的精准扶贫。
实现本慈善信托目的(本慈善信托目的为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杨武村脱贫,脱贫标准由相关政府部门界定,是否实现脱贫也由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后,本慈善信托终止。
本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给宗旨为精准扶贫的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或白水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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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受托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订保管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作为保管人(以下简称“保管人”)保管本慈善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三、 受托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分户管理、分别营运、独立核算。
第七条信托利益的构成
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第八条信托财产费用、税费的承担
一、本慈善信托财产的费用
受托人、监察人、保管人不收取费用。
除非委托人/捐赠者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本慈善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本慈善信托财产承担:
(-)本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
(二) 备案、信息披露费用;
(三) 资金划拨、账户管理等银行结算费用;
(四) 本慈善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五)本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本慈善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 税费处理
信托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本慈善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 核算方法
(-)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本慈善信托财产记账和会计核算。
(二) 受托人开立信托账户专门用于本本慈善信托项下的资金结算,进行核算管理,确保本慈善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项下的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三) 受托人为本慈善信托建立单独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确保本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九条本慈善信托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 本慈善信托成立
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保管合同、与监察人签署监察合同且本慈善信托募集慈善资金满1万元,即可宣告成立,以受托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 信托变更
本慈善信托成立后,除本慈善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人/捐赠者、受托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慈善信托。
三、本慈善信托终止
本慈善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本慈善信托期限届满;
(二) 本慈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 因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慈善信托无法存续或继续存续将违反本慈善信托目的;
(四) 本慈善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条本慈善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 本慈善信托财产的构成
本慈善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慈善信托捐赠资金;
(二) 因本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二、 本慈善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给宗旨为精准扶贫的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或白水县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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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慈善信托清算
一、 受托人应在本慈善信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并由受托人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 自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关利益相关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
三、 本慈善信托的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第十二条本慈善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捐赠者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按照本慈善信托合同的规定了解本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说明;
2、 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本慈善信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处理本慈善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义务
1、 保证其所交付本慈善信托的资金来源合法,是该委托人/捐赠者合法拥有的财产;
2、 保证其捐赠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 保证其捐赠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 同意并认可本慈善合同约定的管理、运用方式;
5、 在捐赠行为发生后,不得变更、撤销其捐赠;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义务
1、 为本慈善信托财产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本慈善合同处置账户内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开户人的权利,以及操作和监督管理本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
2、 以本慈善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身份,享有并行使本慈善信托财产的相关权利;
1、 受托人根据本本慈善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本慈善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2、 根据本慈善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慈善信托财产;
3、 妥善保管处理本慈善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慈善信托捐赠流程
1) 捐赠者通过受托人网站或现场阅读信托合同;
2) 捐赠者将资金转入信托合同约定的慈善信托专用账户,敬请注明:
“本捐赠用于白水县杨武村精准扶贫”。
委托人/捐赠者接受现金捐赠时,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捐赠者开具加盖受托人公章的收据或提供加盖受托人公章的捐赠协议,收据与捐赠协议必须连续编号。
第十四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受托人向新受托人办理本慈善信托财产和本慈善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完毕之日起,受托人在本慈善信托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十五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 委托人无收益
本慈善信托项下,委托人无任何财产收益,其捐赠本金也不予以退回。
2、 管理和操作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等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缺陷、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