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规范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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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申报企业按程序自愿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一)《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
(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3年内未因主观原因接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明和企业出具的未因诚信被地方其他行政机构处罚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社会诚信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近3年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国外通报的声明;
(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与其产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申报企业自有品牌的注册证书;
(六)申报企业出口产品在全国同行业中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所在省份同行业或县级以上地区中产品出口货值处于前列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关于申报企业自身出口产品的有效的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八)申报企业按照《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条件》进行的自查报告。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一)申报企业提交的文件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企业1个月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报。
第三章评估和批准
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报后,组成示范企业评估组,在2个月内完成评估。
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派员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
示范企业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成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或企业出口商品检验技术和标准。
评估组应对申报企业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申报企业认为评估组成员与所承担的评估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
评估组成员是否回避,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决定。
第九条示范企业评估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核申报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制定现场评估方案,按照现场评估方案和《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条件》对企业开展评估;
(三)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估报告(见附件3)。
第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评估组提交的评估报告,符合要求的向质检总局提交有关评估材料和报告,并提出推荐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待相应不符合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质检总局根据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情况,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未收到不良反映的,予以批准公布,授予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示范企业出口其生产的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产品可实施免予检验等便利化措施;
出口援外物资和政府协议检验商品,实施验证监管。
示范企业进口用于加工生产的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自用设备,实施共同检验。
对于进口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货物,凭示范企业证书、外贸合同、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声明或第三方检测结果等文件,可实施免予检验等便利化措施。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对于示范企业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外的商品,免予监督抽查。
对示范企业开展境外维修、测试、研发等业务所需出口的设备和物资实施监管便利措施。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优先为示范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信息和培训,优先推荐参加国际质量管理交流活动。
检验检疫机构为示范企业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许可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检验检疫部门可将示范企业向地方政府推荐,示范企业参与地方各类评比、奖励时可获得加分或优先考虑。
检验检疫系统支持示范企业开展名牌创建活动,支持开展产品品牌、企业形象等维权活动。
检验检疫机构广泛利用新闻发布会、部门网站、外事活动等多种形式或载体,加强示范企业对外宣传;
准予示范企业在国内外销售、电子商务及其他营销活动中,合理利用示范企业荣誉,树立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示范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上年度进出口情况报告,包括国家/地区别的进出口货值、质量安全情况等,以及企业上一年度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在示范引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和成效等。
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及行业标准制修订,并成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主体。
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通过公共技术平台等渠道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带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示范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示范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管理每年执行1次。
日常监督管理应结合本规范第四条要求,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遵守法律和相关规章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继续有效运行,必要时可进行产品抽检(测)。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示范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产品质量安全不符合本规范规定要求的,报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后,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整改期限内,不执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规定。
整改完成后,报经直属检验检疫局验证合格,方可执行第十三、十四条规定。
第十七条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质检总局,经质检总局批准,注消示范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日常监督中提供虚假证明;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前四款规定的,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前五款规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出现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的;
(五)其他因企业主观原因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被注销资格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第十三、十四条规定,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
第十九条中国出口质量安全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示范企业证书期满要求续延的,申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续延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并经总局批准,重新颁发证书。
考核程序依照本规范第三章规定办理。
示范企业证书在期满后,不再申请续延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示范企业考核、审核、日常监管过程中违反本工作规范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表
2.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申请书
3.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评估报告
附件1
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审查表
被审查方:
第页共页
审查日期:
审查地点:
审查人员: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记录
审查意见
符合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一、质量主体责任
1.企业应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
1.是否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2.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2.企业应建立质量追溯体系
3.是否建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是否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证能力
1.是否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体系是否处于有效运行中。
5、是否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
体系是否处于有效运行中。
2.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在各级人员中贯彻执行。
6、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并被各级人员理解和执行。
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3.企业应对合同和定单评审作出规定。
7、合同或定单是否进行评审,并有完整的记录。
4.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并对产品设计和开发,评审,验证,更改等作出明确规定。
8、是否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并有效执行。
5.企业应对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程序。
9、是否建立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
6.企业应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
10、是否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并有效执行。
7.企业应对产品生产、安装、服务过程的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11、是否对产品生产,安装,服务过程的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有可追溯性。
8.企业应对产品检验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12、是否对产品检验作出规定,以验证过程间及最终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3、交付的产品是否有证据表明其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并有可追溯性。
9.企业应建立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程序。
16、是否建立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程序,并有效执行。
10.企业应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17、是否建立纠正预防措施程序,并有效执行。
说明:
1、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实施产品抽检(测)。
2、质量主体责任为一票否决项,其余审查要点如出现3个及以上不符合项时,即为不通过。
附件2
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申请书
申请日期
申请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企业概况
(主要包括:
主要出口商品、国家、在全国或行业中的地位、获得荣誉等)
申报理由
随附材料
申请单位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