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等四项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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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等四项制度Word格式.docx

(一)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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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办);

(二)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中省市县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党组)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等有关会议;

(四)组织起草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准备党委(党组)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述责述廉材料,以及巡察组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组织有关下属单位配合巡察工作;

(七)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巡察组进驻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察工作作表态发言,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巡察组汇报党委(党组)工作情况。

(二)起草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报巡察组组长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三)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巡察工作动员会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察办负责同志、巡察组组长的讲话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表态讲话。

被巡察单位发至下一级党组织。

第七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协助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二)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有关工作汇报会和相关座谈会;

(四)配合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五)配合巡察组到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六)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七)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八)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被巡察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

(二)组织召开巡察组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

(三)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巡察组向党委(党组)领导班

子反馈的意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

(四)会同巡察组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按程序报巡察组组长、巡察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报送巡察办。

第十二条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第十三条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四条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巡察办。

第十五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

向党内通报采取党内文件形式,被巡察单位发至下一级党组织。

巡察整改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内容外,其他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巡察工作动员会新闻稿、反馈情况新闻稿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第十七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县委巡察专项检查和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巡察工作中落实《关于做好反映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线索信息通报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在巡察工作中落实〈关于做好反映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线索信息通报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商字﹝2017﹞89号),进一步拓宽县委巡察组了解问题线索的渠道,增强巡察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问题线索及相关信息通报工作,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分工专人负责,积极提供资料,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每轮巡察进驻前,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

件监督管理室和相关纪检监察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和组织股、干部股,县委网信办、县审计局、县信访局等单位和部门,要向县委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情况,并提供3份书面材料(县委巡察组2份、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份)。

第三条 通报情况要体现政治巡察要求,坚持问题导向。

突出“三个重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六项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举报和反映。

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相关纪检监察室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执行“六项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举报和反映。

县委组织部组织股、干部股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领导班子研判的情况;

干部监督股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县委网信办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网络舆情和网上举报等情况。

县审计局重点通报对被巡察单位的审计情况及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县信访局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反映,以及被巡察的信访总体情况及其分析。

第四条县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与县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单独沟通,重点了解涉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的主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巡察各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时,请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县纪委派驻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通报情况;

巡察县属国有企业时,请县国资委和企业监事会负责同志通报情况;

巡察各学校时,请县纪委派驻县教育局纪检组长通报情况;

巡察县纪委未派驻纪检组、属县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县直单位时,请县直机关工委纪工委书记通报情况。

重点通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遵守“六项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监督管理的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举报反映,并提供3份书面材料

(县委巡察组2份、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l份)。

第六条根据县委授权,县委巡察组“下沉一级”巡察部门党组管理的单位时,在县委巡察组进驻后,部门党组应向县委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举报反映;

县审计局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的审计情况及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

县信访局重点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反映。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应向县委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执行“六项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举报和反映。

第七条 县委巡察组对各单位通报的问题线索及有关情况,要高度重视,重要线索由组长、副组长掌握、处置。

其他线索安排专人梳理,认真分析研究,巡察中进一步深入了解,巡察

结束后将原始通报资料移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单位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协调落实好相关信息通报任务,做到不漏报、不误报、不错报,及时准确地向巡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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