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题库案例分析综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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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2.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案例分析3.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
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
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
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
(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
为什么?
(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参考答案
(1)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未约定活着约定并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都有效,因为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加以限制,但该项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只要第三人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项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第三人取得合伙企业财产是有偿的,合伙企业不能因该合伙人无权行使而否定该项交易的法律效力。
(3)抵押合同无效,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
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故该合同失效
(4)1>
.清算合伙企业,得10万元 2>
.甲乙丙各出1.7万偿还债权人 3>
.丙可要求甲赔偿4.167万元,要求乙赔偿0.8333万元,乙可要求甲赔偿3.3333万元。
第3章公司法
案例分析1.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
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
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
届时,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此后,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
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
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2.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3.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4.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5.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参考答案1.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
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
求法院解散公司。
3.
(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4.
(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5.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案例分析2.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
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
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推出丁公司;
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
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
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
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