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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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回收——核算期内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含固体和液体)中VOCs总含量,单位:
第五条核算期内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3)
W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投用量,单位:
以物料购入凭证为计算依据;
WF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
%;
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
①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物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
②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③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
第六条核算期内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4)
E0,回收——指废弃或当作副产品外售等运输至厂外且不再进入生产系统回用的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单位:
W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回收量,单位:
以危废处置联单或接收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WF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
以投用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为计算依据(VOCs质量百分含量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算期内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总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5)
D0——核算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总量,单位: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可采用监测法和去除量公式法计算。
计算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
①监测法;
②无法获取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监测数据,但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点检表等证明材料时,正常运行时段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计算。
若企业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或企业无法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6)
C进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进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
毫克/立方米;
C出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出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
Q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平均烟气量,单位:
立方米/小时;
t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单位:
小时。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
①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按照附件2执行。
(2)去除量公式法
无法获取监测数据时,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30%计。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7)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
E0,i——核算期内安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生产环节的VOCs产生量(参照公式2计算),单位:
第八条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附件3),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附件:
1.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分析方法
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附件1
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
有机物料
VOCs含量
汽车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铝型材工业
涂料
水性涂料
2%
10%
溶剂型涂料
中涂漆(含固化剂)
45%
65%
70%
色漆(含固化剂)
80%
清漆(含固化剂)
55%
高固体份涂料
/
UV涂料
粉末型涂料
0%
5%
其他溶剂
清洗剂
水性清洗剂
100%
油性清洗剂
稀释剂
胶黏剂
溶剂型胶黏剂
水性胶黏剂
固化剂
50%
保护蜡
密封胶
6%
附件2
挥发性有机物(VOCs)测定分析方法
项目
方法名称
标准号
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象色谱-质谱法
HJ759
VOCs
附件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
行政区划代码□□□□□□-□□□申报时段年月至年月
报出日期年月日
申报者声明:
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它是完整的、真实的。
填报要求
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
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
【表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
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
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
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
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7.[申报时段]:
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
8.[报出日期]:
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申报受理回执单
(存根联)
,于年月日申报本企业(个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页。
报送人(签字):
申报者(盖章):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说明:
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编号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
申报企业联系人:
电话:
(回执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信息申报表(申报表号XXXXXXXXXXXX),共页。
我单位已登记受理。
受理单位联系人信息需手工填写。
受理单位联系人:
表1基本信息表
1.所属行业类型
□
2.企业地址
3.是否重点源
□国控□省控□非重点源
4.治理设施综合去除率(%)
5.活性炭更换周期
6.催化剂更换周期
7.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次数(次)
8.核算期上年同期申报表申报的去除率(%)
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数:
(各核算环节总排放量/0.95)
9.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物料VOCs总含量(kg)
10.核算期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总回收量(kg)
11.核算期VOCs总去除量(kg)
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
应缴VOCs排污费(元):
备注:
表内指标关系:
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第9项-第10项–第11项)/0.95
填报说明:
1.[1.所属行业类型]:
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
2.[3.是否重点源]:
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3.[5.活性炭更换周期]、[6.催化剂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