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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

(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二)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成员部门根据招标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按分管职能分别负责和参与相应的招标工作,审计监察和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招标的监督工作,全过程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在建工程项目组织招标必须成立在招标委员会指导下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该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招标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项目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法律、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凡在建工程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即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各在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标底编制单位和审标单位的资格。

(二)按《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审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入围投标,依据权限确定中标单位。

(三)负责投标资料收集归档,审定招投标文件,审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监督信息发布行为。

(四)审定评标办法、评标纪律,确定参与评标的评委成员、监督小组成员和招标办公室成员,对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项目的具体工作:

负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承办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

(六)授权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估价较小的招标项目的实施,项目管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

第三章招标工作报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符合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零星工程项目,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比质比价择优选择承揽单位,并统一按招标项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招标,由各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标。

招标结束后及时报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在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招标前,招标请示由项目管理单位报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经招标委员会审批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向化医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待化医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单项合同估价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标项目或专业技术、工艺装置复杂的装置、设备招标方案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化医集团审批后执行。

并邀请化医集团相关部门领导全过程参加监管。

必要时可进行招标公证。

第十五条招标请示的资料包括:

(一)政府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首次)。

(二)经集团公司批准成立的项目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文件(首次)。

(三)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计划及时间安排。

(四)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文件。

(五)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组织机构及成员构成。

(六)项目国内外设备、材料采购分交分包情况及主要技术参数及条款。

(七)对潜在投标人的调查报告。

(八)重要技术方案及重大设备专业审查意见及决策意见。

第十六条直接发包工程:

限额以上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详见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经过政府行政审批和集团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化医集团备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之前上报下月招标工作计划(计划表见附件2),未上报招标计划的项目不能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包括:

(一)招标计划:

内容包括整个项目招标包的划分(尤其是土建及安装标段的划分及依据)、投资概算等。

(二)招标工作的日程安排计划。

(三)招标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分工职责情况。

(四)拟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及其选择方式、原则及理由。

(五)制定须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文件,并附审核意见单,审核意见单须有项目部编制人、部门主管、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六)招标中评标专家的选择方式、人数、专业情况。

(七)定标原则、标准及证明。

第四章标书的制定和发放

第十九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具体可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

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原则上一致,招标公告发布前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功能、范围、规模、结构状况、装修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

(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情况及批复文件的名称和编号、计划、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情况等);

(三)4.3.3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工期要求(包括总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

(五)质量要求(包括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等);

(六)投标报价说明(包括采用定额、取费标准、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或者报价要求等);

(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的处理办法;

(八)结算办法;

(九)合同草本;

(十)对合同草本的调整要求;

(十一)评标原则、评标实施细则与评标方法;

(十二)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投标确认书、投标文件份数等);

(十三)招投标日程安排;

(十四)招标争议处理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采取印刷或打印的形式,内容清晰,字迹工整,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采用发售方式发放的不应包括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具体发售价格应与制作招标文件支出相当,最高不超过项目招标金额的万分之一且绝对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准备好后,必须提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方能发放(详见附件3――招标申请表),在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后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所有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五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依法组成的联合体,经集团公司审查、评价委员会审定确认后列入《不受欢迎承包商档案表》的,不得让其参与工程建设的竞标。

其它的均可作为参加招标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规定可参加集团公司相应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确定程序:

(一)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对入围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并严格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工程应在工程所在地,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近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成效,项目经理,项目的管理班子,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该企业近期资金运作的情况等,进行资格预审。

在资质复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的投标人。

(三)经政府批准的邀请招标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提出入围单位方案,报工程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审核后,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的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

(四)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答疑会上予以解答。

招标人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编标单位。

纪要或补充文件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项目技术标准、参数、图纸或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用量及其单价、规格型号产地(品牌);

(三)项目的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制造、加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制造检验设备;

(四)保证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工种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类似工程业绩;

(六)开工、中间交工(货)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进度网络计划;

(七)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及合同草本的确认;

(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包括项目技术方案、组织设计,投标函部分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担保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号。

第三十条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并确认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部提前两天将开标时间、地点通知工程管理部和审计监察处,工程管理部和审计监察处派员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参加决标会议;

同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集团公司派员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标底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底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能力;

(二)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标底必须加盖编制人员和编制单位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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