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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

(业绩点)

基本科研

基本社会服务

教授

180

120

由各单位规定并核发

副教授

300

60

讲师

360

30

助教

80

2、基本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能用其他工作量抵充。

经本人申请、学院及医学部批准后,教学、科研工作量可相互1.5倍抵充。

社会服务工作量不能抵充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可由教学、科研工作量相互1.5倍抵充。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组成

医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岗位奖励:

根据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科研工作量情况核发。

(二)全勤奖励:

根据考勤发放,发放标准比例为正高(正处级):

副高(副处级):

中级(科级):

其他=1.3:

1.2:

1.1:

1.0。

(三)业绩奖励:

根据教学和科研超工作量情况核发。

(四)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

根据完成社会服务工作量情况核发。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1、医学部各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按苏大委[2013]48号文附表2《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实行一级分配的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岗位系数表》执行。

2、学部年终根据财力及学部职工岗位总系数确定系数值。

学部实施分配时,岗位奖励占岗位总系数的50%,业绩奖励占40%,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占10%。

其中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系数的10%)包干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社会服务工作量情况发放。

3、岗位奖励及业绩奖励中的教学、科研经费划分比例为1:

1。

4、医学部按单位将岗位奖励、业绩奖励、社会服务工作量奖励核发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情况具体负责分配;

全勤奖励由医学部根据每月的考勤情况核发到个人。

5、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单位创收积极性,从业绩奖励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通过创收贡献进行分配。

七、岗位奖励和业绩奖励分配办法

(一)岗位奖励

1、教师:

按岗位数确定各单位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单位岗位奖励按标准全额发放,未完成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单位根据完成的比例核发岗位奖励。

2、其他专技人员及行政人员考核合格后,岗位奖励按标准核发至各单位。

3、岗位奖励可根据各单位的要求由学部按月预发。

(二)业绩奖励

各单位的业绩奖励由以下二部分组成:

1、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各单位教学、科研超工作量情况及业绩奖励总额进行核算。

2、行政人员:

根据考核情况核算行政人员的业绩奖励。

行政人员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核算结果中,80%部分直接核发到单位,其余20%通过创收贡献统筹核算分配。

(三)实验中心和实验动物中心自行制定分配办法。

所在单位教职工都应确定基本工作量或明确岗位职责,并核定岗位奖励,根据超工作量或考核结果核算业绩奖励。

分配办法报工作小组审核后按标准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苏大医[2010]13号文件中有关岗位绩效津贴部分不再执行。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具体情况说明

1、聘在学部及下属各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可选择教师岗位或行政岗位,“双肩挑”人员按选择的岗位计发绩效奖励;

选择教师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半,基本社会工作量视同完成,其担任行政工作按对应行政岗位的岗位系数的40%核算;

选择行政岗位的“双肩挑”人员,不计算基本工作量,按教学、科研工作量的50%核算业绩奖励。

2、聘用在校部机关的“双肩挑”人员不设基本工作量,不计发岗位奖励及全勤奖励,按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计发业绩奖励。

3、经学部确认的以创收为主的教师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减半,基本社会工作量视同完成;

经学部确认的以创收为主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标准核发业绩奖励;

在创收机构担任科室主任及以上者,基本社会工作量视同完成。

4、在国内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公派出国(境)访问和工作的教师,不设基本工作量,不计发岗位奖励及全勤奖励,按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发业绩奖励。

5、聘在学院的特聘教授团队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转为专职科研人员,转岗后按专职科研人员核算。

6、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执行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半,基本科研工作量按1.5倍计算的办法。

7、新进人员在一年内不计算基本工作量。

8、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的教师挂职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

受聘国家基金委流动编制项目主任,在受聘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

按标准计发岗位奖励和全勤奖励,按教学科研工作量的50%计发或按标准发放业绩奖励。

9、当月病假超过5天、事假超过3天,全勤奖励扣除50%;

当月病事假超过10天、事假超过7天,全勤奖励不发放。

10、根据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工资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业绩奖励按标准的50%核发,并扣发50%的岗位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业绩奖励,扣发全部岗位奖励。

11、教学基本工作量不足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部同意后,可由其本人承担的成人教育、自考、研究生课程班、留学生、培训等教学工作量抵充。

已抵充部分不再计算课时费,未抵充部分按实发放。

12、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新增点奖励办法原则上按苏大委[2013]48号文件执行。

1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苏大委[2013]48号文件执行或由学部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1

苏州大学医学部

工作量(业绩点)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教学工作业绩点核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业绩点

(一)本科教学工作

1.理论课程业绩点

理论课程业绩点=课程权数×

课时数÷

18×

(课程学生人数×

学生人数权数)。

(1)课程权数

全英文授课课程为2.0;

双语授课课程为1.5;

其他课程为1。

在此基础上,学部认定的教改课程+0.5。

(2)学生人数权数

一般课程标准班为40人,不足40人按实际人数及最少20人计算,学生人数权数为1;

超过40人,41—80人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5,81人及以上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25。

2.实践课程业绩点

(1)实习课程业绩点=实习课程权数×

周时数×

课程学生人数。

其中:

分散实习课程权数为0.5,集中实习课程权数为1.8。

(2)毕业论文(设计)业绩点=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数×

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人数×

2。

(3)实验教学(课程设计)业绩点=课时数÷

36×

课程学生人数×

3。

(4)教学实验室与物资管理业绩点=实验教学(课程设计)业绩点×

0.4。

 

(二)研究生教学工作

课程学分数×

1.课程权数

2.课时和课程学分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3.学生人数权数

硕士课程标准班为20人,不足20人按实际人数及最少10人计算;

博士课程标准班为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

公共课课程班级人数按实际人数计算。

学生人数权数对应下表计算。

4.指导国外留学博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并获博士学位计120点/生;

指导留学硕士生完成论文并获硕士学位计80点/生;

指导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研究生完成论文并获硕士学位计70点/生;

指导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论文并获硕士学位计50点/生。

学生类别

课程类别

学生人数

权数

硕士研究生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不超过20人

2.0

超过20人至40人的部分

1.5

超过40人至60人的部分

1.0

超过60人至120人部分

0.5

超过120人的部分

0.25

博士研究生

不超过10人

3.0

超过10人至20人的部分

2.5

超过60人的部分

硕士、博士研究生

公共课课程

不超过60人

超过60人至120人的部分

(三)留学生、继续教育及培训教学工作

1.自考助学教学理论课程业绩点

自考助学教学理论课程业绩点=通过率权数×

(1)通过率权数

学生当年通过率

统考课程、

<45%

1

45-60%

1.1

60-80%

1.2

≥80%

自主命题课程

<60%

1.25

2.自考助学教学实践课程业绩点

(2)毕业论文(设计)业绩点=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数×

课程学生人数×

 

3.成教生教学工作

参照全日制学生教学业绩点的计算方案,课程权数为1。

4.研究生课程班教学工作

每门理论课程业绩点=45

5.留学生教学工作

参照全日制学生教学业绩点的计算方案。

留学生教学为全英语教学课程,增加过程性考核的,为学部认定的教改课程,增加教学课程权数。

留学生全英文授课为2.0;

6.培训教学工作

理论课程业绩点=课程类别权数×

培训班类别权数×

(40×

1)。

培训班分类

课程

类别

初次授课课程

非初次授课课程

培训班

应试类培训班

非应试类培训班

二、教学计划外工作业绩点

教学计划外工作业绩点皆为一次性奖励,其中属集体成果者按比例划分至单位或个人,各类获奖须由学校认定。

(一)培养质量考核奖惩

项目

奖惩业绩点

全国优博论文

2000点/篇

全国优博论文提名奖

1000点/篇

全国教指委论文评优

600点/篇

省级优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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