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尽职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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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尽职检查,是指各部室、支行为实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目标,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健全性、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价。
不包括纪检监察和党群部门开展的检查。
第3条 尽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
尽职检查应当涵盖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检查范围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
尽职检查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外部监
管部门关注事项、关键岗位、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
(三)统筹安排。
各条线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进行尽职检查,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检查,协调安排时间,防止尽职检查工作可能出现的漏查。
(四)务求实效。
尽职检查应当权衡检查成本和预期效果,充分运用计算机系统数据分析结果和风险预警提示,有的放矢地开展现场
检查。
尽量做到共享检查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风险控制目标。
(五)持续跟进。
尽职检查应注重查后跟进工作,不断督促所查机构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整改目标的实现。
第4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部室、支行,邮政代理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检查分类
第5条 各部室、支行尽职检查按检查内容,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1)综合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开展的全面性检查;
(2)专项检查是指部室、支行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特定环节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第6条 各部室、支行尽职检查按检查主体数量,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一)联合检查是指两个及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的检查;
(二)单独检查是指某个职能部门独立实施的检查。
第7条 各级部室尽职检查按是否进驻被检查机构,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是指进驻被检查单位,对其经营管理进行的监督、核查、验证、测试、询问等活动;
(2)非现场检查是指不进驻被检查单位,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核查系统信息、调阅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的监督、核查及监测等活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8条 市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是尽职检查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定全行尽职检查各项制度办法;
(2)负责审议本行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及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3)负责听取尽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
(4)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9条 部室、支行尽职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条线尽职检查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条线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三)监督控制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
(四)监督、指导下级机构尽职检查职责的履行;
(五)对尽职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六)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
(七)尽职检查其他相关工作。
第10条 法律与合规部门作为尽职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行尽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
(2)提出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整合方案;
(3)协助牵头部门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
(4)跟踪、通报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5)协助牵头部门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协助职能部门对尽职检查发现的需追责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7)案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尽职检查管理工作。
第11条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职能部门尽职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12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职能部门尽职检查履职情况作为部门、支行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检查管理
第13条 各部室、支行应以风险为导向,兼顾重要性、前瞻性和时效性,于每年年末拟定本条线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见附件1),并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报送法律与合规部门。
第14条法律与合规部门应对各类检查计划的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等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归并整合,统筹制定本级机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15条 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1)内容整合原则。
在检查内容上,凡部门内部、部门之间检查内容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应当进行整合;
近半年内,上级行、外部监管部门已检查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同或相近的检查。
(2)数量精简原则。
在检查方式上,能联合检查的,不组织分头单独检查;
能合并为综合检查的,不多头组织专项检查;
能利用非现场手段或调研方式开展的,不安排现场检查。
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现场检查时间。
(3)均衡覆盖原则。
在检查时间和对象上,对于不同的检查项目,同一时间段原则上不安排同一个检查对象,避免出现同一机构反复接
受检查的现象。
各类尽职检查在一定周期内要实现对辖属机构和业务的基本覆盖。
第16条各部门按照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以外,职能部门临时需要开展的现场检查,应和法律与合规部门协商。
检查通知应经法律与合规部门会签后下发。
第17条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法律与合规部。
第18条部门、支行应将合规检查管理相关系统作为尽职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全流程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尽职检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19条 部门、支行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即工作报告生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及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报送法律与合规部门备案。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案防领导小组报告。
第20条 部门应当总结、分析本部门现场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报送上级机构对口部门,并同时反馈法律与合规部门。
第五章 检查程序第一节现场检查
第21条 现场检查工作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22条 检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成立检查组
现场检查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明确组长及组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二)下发检查通知书
对下级单位进行检查,应提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见附件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并保证检查期间被检查岗位人员在岗。
(三)开展查前调研
1.收集相关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编制
及职责权限情况;
业务经营及管理状况;
内控规章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以往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系统预警及模型分析筛选相关风险信息。
2.审核、分析相关资料,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
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中应包括项目名称、检查目的、检查重点、组织分工、检查对象、检查方法、检查工作起止时间、检查依据、检查要求等内
容。
(五)组织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查前培训。
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学习、讨论检查方案。
2.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其他情况。
第23条 检查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进场会谈
根据检查的内容、范围,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座谈,说明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提出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调阅资料
根据检查的需要和权限,调阅规章制度、业务档案、会计账簿、账表、统计资料、工作计划、接受监管机构或上级检查等有关文件资料。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做好资料交接工作,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得将被查单位的原始资料带离检查现场。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资料交还被查单位。
(三)现场检查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方案(见附件3),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互相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留存工作底稿(见附件4)。
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
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第24条 检查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汇总检查发现问题
检查组依据相关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检查事实和评价。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检查组与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涉及代理网点的,应与邮政企业进行沟通。
(三)形成检查意见书
检查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反馈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
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意见书(见附件5)。
第25条 检查处理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违规行为处理
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理、处罚的,应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处理。
(二)下发检查通报
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条线《检查办法》规定时限要求下发检查通报(见附件6),没有《检查办法》的部门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对代理营业机构的检查通报应抄送同级邮政企业。
(三)后续跟踪整改
1.职能部门收到被检查单位整改反馈后,应逐项审核。
对未按规定时限(10个工作日)回复整改情况的,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催办。
2.职能部门对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可采取组织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以后的检查中进行复查。
3.被检查机构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消极抵触致使风险隐患得不到消除的,职能部门应专题向本级行行长汇报并同时抄报上级行。
第26条档案整理阶段的主要工作:
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检查过程中提出的检查反馈意见、检查报告等纳入尽职检查归档范围,按照《中国ⅩⅩ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见邮银发〔2011〕62号)等制度进行档案管理。
第27条各部室、支行在实际检查工作当中可根据检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但下发检查通知书、问题确认、编写检查方案、记录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和下发检查通报不能省略。
第二节非现场检查
第28条 非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处理与跟踪、结果反馈与通报、资料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29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阶段的主要工作:
(1)根据非现场检查管理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职责,确定被检查机构、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
(2)获取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
发现有疑问或需进一步确认的,应采取系统查询、电话询问、书面询
问、实地核实、约见谈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30条 问题处理与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