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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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林规[2014]54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
〔2014〕10号)精神,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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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制作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饰面人造板以及造纸、制炭等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 》(林造发〔2013〕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第四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饰面人造板
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第五条疫木采伐者是指实施疫木防治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实行专业化绩效的承包
方。
第二章 疫木采伐管理
第六条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只能进行松木的防治性采伐,疫区县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防治性采伐年度防治方案和疫木安全利用年度方案。
采伐量和采伐范围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采伐作业设计应与年度防治方案一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疫木采伐推行专业化绩效承包、第三方全过程监理的方式。
承包方、监理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合同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地实施采伐。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制定和完善疫木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的监督检查办法。
探索建立疫木采伐和迹地更新造林的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加强采伐、更新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疫区县的森林采伐指标应当优先保证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需要,并根据处理能力决定采伐量,严格按照批复的采伐量和采伐范围采伐松木。
因疫情大面积暴发,当地防治性采伐所需指标不足的,可从省级预留采伐指标中追加。
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松木采伐应当严格管理,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进行滥砍乱伐。
第九条疫木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
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防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
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三章 疫木调运管理
第十条疫木运出采伐山场调运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端截面标注统一易识别的标记,并采取遮盖、捆绑等安全防护措施;
调运中不得装卸货物及长时间停靠,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填报疫木采伐登记台账
(式样见附件1)。
第十一条疫木调运利用原则上就地就近、安全可靠实施。
确实没有条件就地实施,需跨县运输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异地调运疫木前,调运人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式样见附件2)办理《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并凭《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办理《木材运输证》。
疫木到达调入地后,调运人应当及时通知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疫木运出采伐山场进行安全利用的时间,应在松褐天牛非羽化期内进行。
第四章 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
第十三条 具备制作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饰面人造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加工企业,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确需利用的疫木必须运至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制作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饰面人造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确保疫木利用安全、有效。
利用疫木加工的刨花板、纤维板、饰面人造板调运前不实施检疫;
利用疫木加工的胶合板调运前实施现场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调运刨花板、纤维板、饰面人造板、胶合板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专用标识的企业,木质包装材料在运出疫情发生区时不再实施现场检疫,并直接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
第十五条采伐山场所有不利用的疫木和直径1厘米以上枝桠应集中烧毁或装袋熏蒸除害处理,其伐桩必须采取剥皮、喷药和薄膜覆盖除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