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下)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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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交易原则等。
6,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三、合同法分则中列出合同的类别: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7,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领域的改革规范建设领域的交易行为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工程建设市场,8,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法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制度,9,一、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组成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三者缺一不可,9.2合同法律基础,10,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自然人:
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和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能力根据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自然人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1,)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自然人的相对概念。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2,)其它组织其它组织是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
13,、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体现了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14,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引起的。
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行为行为,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事件,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事实。
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意外事件。
15,二、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
担保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16,
(二)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为。
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17,、抵押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抵押财产(不动产)的占有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履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18,、留置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中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中约定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收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9,三、工程保险
(一)保险制度概述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
20,
(二)工程保险主要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种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人在承保某建筑工程的同时,还对该工程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出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负赔偿责任。
21,、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任何建设工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即在安装工程建设中因发生任何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致残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将负责赔偿并包括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22,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9.3合同法律制度,23,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双方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其他形式:
书面、口头形式以外,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
24,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全部内容可分为:
1、约首部分:
即关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等;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约尾部分:
即签约人、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和其他附件等。
25,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是指他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
(3)数量:
数量是用计算标的尺度对标的进行量化。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物的内在特殊物质属性和社会属性。
26,(5)价款或者报酬:
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标的物,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金的日期、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指合同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地点等。
27,(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有具体的内容,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8,
(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如:
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等,即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9,
(2)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0,(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1,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自己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2,(4)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3,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期限的计算承诺期限的计算是指从什么时候起开始计算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由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4,
(2)逾期承诺与承诺逾期到达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逾期到达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5,(3)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6,3、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7,4、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8,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