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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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
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按不同分区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
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95%。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或县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上一批计划省级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地方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30%。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各级政府落实,其中省级预算内安排配套资金不低于地方配套资金的30%;
各级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落实,其中省级预算内安排项目管理经费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批复或委托省级水利部门批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以县和乡镇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同意,可由地市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审批,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卫生厅(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
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3、全国100个“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县建设实
施办法
附件1: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
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
省地区(市)县乡
户或村名
工程措施
受益人口
资金
签名
群众已
投入
地方已
配套
中央
补助
说明:
*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统计到户,集中供水工程统计到自然村。
附件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内容
分值
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
总分
100
一、组织领导
5
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
(2分)
2、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具体领导分管,部门协作好。
(1分)
3、水利局设有饮水安全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二、任务完成
30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排。
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3分),并将规划按村(家庭水窖按户)建卡(2分)。
(共5分)
2、实际解决与建卡规划基本一致(占90%以上)。
(5分)
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完成。
(15分)
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3分)
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入人心。
三、工程质量
35
1、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施工(3分)。
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分),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
(共15分)
3、工程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安全规定。
(共12分)
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
四、资金投入
15
1、国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2、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以上(2分),未落实(0分)。
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70%以上(3分),落实70%以下(0分)。
五、管理工作
1、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
2、对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
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
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
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
(4分)
附件3:
全国100个“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
典型示范县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饮水工作,以点带面,加快各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步伐,提高各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100个具有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的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县。
建设典型示范县的目的: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探索村镇供水事业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通过改革,创新和完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任务高质量地及早完成、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村镇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第二条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县建设工作,确保典型示范县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典型示范县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必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县建设目标
第四条“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典型示范县建设目标:
(1)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并通过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合理,建设质量优良,运行稳定,供水安全。
(3)建立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