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或有事项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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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或有事项Word下载.doc

比如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票据贴现和背书转让等。

  在我国,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在近年来的竞争态势下,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但是如何处理这类重要事项,在此以前缺乏统一的处理规定,存在随意性较大的情况。

比如,企业对商品提供售后担保,即在商品售出后一定期间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将无偿提供修理服务,从而发生费用。

至于这笔费用是否确实发生,发生金额又是多少,取决于将来是否发生修理请求和修理工作量。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企业不能等到客户提出修理请求时,才确认因提供担保而产生的义务,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修理请求的可能性以及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做出判断。

但是,将这类事项记录与相关会计期间内一方面企业缺乏相应的依据,另一方面又出于粉饰报表的需要,在或有事项的处理上各不相同,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会计相关决策。

所以,研究和制定或有事项准则,对此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指导,就显得十分重要。

  从我国会计领域对于或有事项的关注度看,1999年重新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会计法》中,就开始明确规定: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会计需要对或有事项进行处理,包括进行确认和披露。

2000年4月,我国首次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所有企业。

2006年2月在制订新的准则体系中,对此准则进行了修改,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此次重新发布的或有事项准则在概念和确认条件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使得合理计量并披露重大的不确定性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警示作用得以加强,必将为企业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仔细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与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已经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集中表现出在: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初始计量是按照企业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后续计量就是指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而与此不同的是,原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只进行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

  第一节 准则框架解读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明确要求对或有事项进行确认和披露、并同时首次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在全国所有企业普遍实行数年之后,此次修改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已经在概念和确认条件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A,定义和范围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包括预计负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尽管或有事项尚不确定,但是它是由于企业以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并且,很可能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引起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

所以,应该通过会计进行确认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适用于企业经济活动中除了下述几种特殊交易类型之外的所有交易活动所形成的或有事项。

即企业在发生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或有事项,分别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相关会计准则。

  B,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和“披露”三章,共十五条。

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一章,从第一条到第三条,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制定目标与依据、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标在于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定依据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明确了或有事项的内涵所在,即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三条对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规定了应该分别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而不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确认和计量”第二章,从第四条到第十三条,先后明确规定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与企业重组相关的重组义务,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明确指出: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第九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十三条)。

  “披露”一章,从十四条到十五条,明确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预计负债、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而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

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同时,披露有关涉诉事项的基本性质。

  第二节 重点难点解读

  在市场交易充满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防患于未然是需要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必将渐趋规范、专业,其新的精神内涵要求我们必须在坚持全面学习准则条款的基础上,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重点、难点、疑点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重点条款,针对一般读者而言,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点,或有事项的内涵规定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一)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是指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

  比如,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但该诉讼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导致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

这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

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不属于或有事项。

  

(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比如,债务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到期是否承担和履行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债务到期时被担保方能否按时还款加以确定。

这一事项的结果在担保协议达成时具有不确定性。

  (三)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比如,债务担保事项只有在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时企业(担保方)才履行连带责任。

  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

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

  或有事项可以划分为预计负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其中,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与此同时,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这种分类递进的处理办法,就是把对广义或有负债的处理,分三种情况:

如该事项很有可能且能可靠计量,则确认为预计负债;

如该事项只是有可能或不能可靠计量,则不确认为负债,但需对外披露;

如该事项只是极小可能,则不需确认也不需披露。

即企业只能确认、计量和披露预计负债,而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二点,对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企业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履行、有关各方形成企业将履行现时义务的合理预期等。

  二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通常应当结合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结果的可能性所对应的概率区间可以表述为如下:

  基本确定  95%<X<100%;

  很可能  50%<X≤95%;

  可能    5%<X≤50%;

  极小可能  0%<X≤5%;

  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估计或有事项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

  2.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如油井或核电站的弃置费用等,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

  3.有确凿证据表明相关未来事项将会发生的,如未来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出台等,确定预计负债金额时应考虑相关未来事项的影响。

  4.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

  三点,对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让渡资产使用权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

尽管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但是当待执行合同确定性地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可能出现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情况时,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此时,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通常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例如,商品销售合同属于待执行合同。

在其售价低于成本时,该合同即变为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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