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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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务,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
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
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
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受伤的各种损失。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2)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对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
①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④教师;
⑤就学学生⑥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⑦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⑴、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双项)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人员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⑵、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
(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
(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3)体罚学生的;
(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18:
依法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
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
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
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
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
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
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村民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造成了学校围墙被扒开,学校场地被侵占和校长被打伤的危害后果。
根据《教育法》28条7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法》72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
在本案中,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所有权在国家,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占。
村民丁某应该对学校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校长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
⑶、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3)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损害事实。
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②、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
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
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5、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原因各是什么?
(4)
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①运动伤害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伤害。
②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
③、校外活动事故与学校其他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的最快。
⑶、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于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
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于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有些学生自尊心过强,或是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到校后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批评,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
学校和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19:
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问:
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马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5)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一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关系的社会组织;
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
二是、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
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
教育保护则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
三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监护为私法范畴。
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移。
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得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
四是、监护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有法定和指定两种。
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
五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
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看和保护,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并无代管学生财产。
六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
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权。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手段,禁止体罚。
七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
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