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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4企业法习题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三判断 

1.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答案]√

2.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

 四案例

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

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

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

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

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

简要说明理由。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本题中,工商机关的签发日期为3月20日,因此该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

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B企业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适用该规定,此时投资人是可以对抗B企业的,B企业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合伙企业法习题

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4:

3:

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

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

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1)丁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消。

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

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但注意,合伙企业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反对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3.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

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认为: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

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村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4.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

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

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

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报酬?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案例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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