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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考核和阶段性考核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为考查课。

根据职业能力形成和知识掌握的规律,各课程要加强、加大形成性和阶段性考核的力度,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开发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实施课程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创新,要将构成职业能力的各要素(知识、技能、情感、人际交流、社会责任、方法、创新、职业态度、团队协作、行为习惯等)作为整体纳入课程考核的内容,并以恰当的考核方式实施形式多样的有效考核。

各专业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所开设课程的学习目标,合理确定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开设课程的考核属性(考试课程、考查课程),要按照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的原则,研究制定体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各课程考核与评价方案。

任课教师要依据课程教学目标和本管理规定,结合课程教学实际深入探索、开展课程考核与评价方式改革,实施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按照职业能力培养和对能力实施整体性评价的目标,制定与所任教课程教学目标相适应的课程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明确课程成绩的组成部分,各部分的权重、考核与评价方式。

课程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必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确定,经教研室、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试课程考核与评价规定

1、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课程学习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课程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

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50%,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50%。

2、过程性考核包括:

课程学习的平时考核成绩(包括课堂考勤、学习态度、作业、课堂互动、讨论等)、课程阶段性考核成绩(含教学单元考核、学习情景考核、项目(任务)教学考核、期中考核等)、课程实训(验)项目成绩等,其中课程实训(验)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该课程实训(验)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的60%。

3、各课程要加强过程性考核,制定完善的过程性考核和评价办法,每一教学单元完成后均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实施考核,促进学生日常的自主学习和能力的全面发展。

课程的过程性考核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学生,必须补做(修)不合格的过程性考核环节,否则取消该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待补做(修)的不合格过程性考核合格后,方准参加课程的终结性考核的补考。

4、依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设计,为适应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部分考试课程可直接通过实施完善的过程性考核来评定课程结业成绩,考核与评价办法经教研室审核,开课系和任课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5、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改革、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等教学模式改革的课程,从教学实际出发需要直接由课程学习的阶段性考核(含教学单元考核、学习情景考核、项目(任务)教学考核等)成绩来综合评定课业成绩的课程,课业成绩总评不合格时,可仅对不合格的教学环节实施补考。

按本条规定实施课程的考核与评价时,任课教师需在制定学期授课计划中予以说明,经教研室、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实施。

6、考试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

学院积极鼓励和促进实施课程考核方法、方式改革,根据课程特点,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课程结业学习成果展现、答辨和仿真与模拟实操、计算机题库考试等有效评定学生职业能力高低的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

为了做好期末考试的考务安排,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授课计划制定的考核方案中予以确定,经教研室、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7、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以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结构一般为:

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约占7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20%,一定难度和深度试题的约占10%。

凡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也应予以考核。

试题分客观性试题(选择、是非、填空、配对等),非客观性试题(问答、计算、证明、作图、论述、实验等)。

每份试卷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外,题型不得少于四类。

客观性试题占30%以上。

8、采用笔试的终结性考试课程要求命两套试卷;

两套试卷考题不能重复,其份量与难度要求相当;

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A”、“B”字样,其中一套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送教务处组织誊印。

9、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对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

考试结束后,视需要由教研室组织统一阅卷并综合评定学生的最后成绩。

10、期末停课后,任课教师要组织好考前答疑工作,由各任课教师确定答疑地点和时间,在停课前通知所教学生班级,并报教师所在系(部)。

四、考查课程考核与评价规定

1、考查课主要以教学过程中的过程性考查综合评定课业成绩,采用优、良、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方法为:

优秀:

90(含90)—100分;

良好:

80(含80)—90分;

中等:

70(含70)—80分;

及格:

60(含 

60)—70分;

不及格:

60分以下。

2、过程性考查包括:

课程学习的平时考查成绩(包括课堂考勤、学习态度、作业、课堂互动、讨论等)、课程阶段性考查成绩(含教学单元考查、学习情景考查、项目(任务)教学考查、期中考查等)、课程实训(验)项目考查成绩等,其中课程实训(验)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该课程实训(验)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80%。

3、各课程要加强过程性考查,制定完善的过程性考查办法,每一教学单元完成后均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实施考查,平时考查或阶段性考查原则上应不少于五次,促进学生日常的自主学习和能力的全面发展。

4、考查课程的考核与评价工作须在期末停课前结束,在考试周不安排课程的终结性考核。

因教学需要确需进行课程终结性考查的,应以考核和评估学生综合运用能力为目标,以报告(论文)、大作业、项目设计文件、提交学习成果、口试、实际操作、卷面考查等方式进行,终结性考查成绩占课程总成绩≤30%。

5、课程过程性考查所需的文印资料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由教师直接送交教务处文印室组织誊印。

6、考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允许补考时,可仅对不合格的教学环节实施补考。

五、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与评价规定

1、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课业成绩,采用优、良、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2、校内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应依据专业特点和教学目的,要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为目标,综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获得的学习成果(作品、设计文件等)、职业资格考试、应知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等结果性考核成绩和职业(学习)态度(道德)、遵规守纪、出勤情况、工作单、日记、报告同时兼顾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责任心、沟通与协作等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评定,其中结果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60%。

各专业应依据专业和各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制定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

3、校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要以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由企业(社会)评价、学校评价、学生自评、实习小组互评等成绩综合评定。

企业评价可从职业素养、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职业责任心、专业技能、团队合作、沟通与协作能力、创新意识、职业心理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等诸方面进行评价;

学校评价由实习考勤、日记、报告、实习应完成的学习成果、企业实习鉴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或学校巡回检查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的自评和互评以完成校外实践教学大纲(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为评价要素由学生和实习小组进行自评和互评。

其中企业评价占总成绩的比例≥50%,学生自评和互评占总成绩≤20%。

若企业评价不合格,则该教学环节的综合评定按不及格处理。

各专业应依据专业和各校外实践教学特点制定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4、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

由于过程考核或企业评价不合格导致的集中性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实践教学环节;

因结果性考核不合格导致的集中性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允许重做一次后按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成绩,仍不合格者须重修该实践教学环节。

重修由学生所在系部于学生结业后随在校生的该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一同进行。

六、课程考核与评价的资格审查

在期末停课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1、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安排,参加所修课程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和课程学业成绩评定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

(1)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含实践性教学)1/3及以上者;

(2)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3)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1/3者;

(4)未完成或未达到课程内含实践教学部分教学要求者;

(5)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者。

(6)未办理注册手续和暂缓注册审批手续者

该课程若为考试课程则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

若为考查课程要安排期末课程考查的则取消期末课程考查资格,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

3、停课考试周前3天任课教师将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

七、课程考核的组织

1、考查课、考试课的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计划的安排随课进行。

2、考试课的学期终结性卷面考试由教务处按照校历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考场及监考教师;

由于教学进程的原因需提前考试的的课程和班级以及采取非卷面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由各系(部)组织实,报教务处备案。

3、各系部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本系部需进行期末卷面考试的课程报教务处。

4、各教研室、专业依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课时),可确定若干门课程组织进行统一的期中考核,期中考核由各系(部)统一组织安排,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经教研室、系(部)审定后,送交教务处文印室誉印。

非统一安排期中考核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按授课计划自行随课进行。

5、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全院性公共课的补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其他课程的补考由各系(部)负责组织管理。

补考部分的成绩要按该课程制定的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折算比例与其它部分的成绩折合为总评成绩后报教务处,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正常补考或补完成教学环节后才准予以补考

(1)因缺课导致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旷考、参加考核无故不交卷者;

(3)未办理注册手续和暂缓注册审批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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