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复习知识要点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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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复习知识要点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

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

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6、“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②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7、“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①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不断创新社会管理;

②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8、“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①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②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③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9、“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①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

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

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②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10、“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①公平正义是社会之一法治的价值追求;

②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③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④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11、“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①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②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③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④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⑤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12、“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①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②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③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层次性。

13、“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①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②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充分履行、正确履行、能动履行。

14、“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②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③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主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

④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集中体现有三:

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15、“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①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

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

②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③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

法理学

1、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2、法的普遍性:

①法的普遍性主要强调法的效力范围内的普遍性;

②法的普遍性来自于法的规范性和国家意志性;

③法的普遍性不是绝对和无限的。

3、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

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的国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①法总是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利机制保证实现;

③法一般是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的。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①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

②法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反映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③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均体现为法;

④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的作用的特征:

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既受制于社会,也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③法的作用本质上市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

6、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7、法的价值:

秩序、自由和正义

秩序:

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法的自由、平等等其他价值的基础;

秩序本身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自由:

自由是法律的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自由是有限度的;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正义:

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和评价体系,它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8、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①价值位阶原则:

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基本价值(自由、正义与秩序)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利益等);

基本价值中,自由在顶端,秩序是基础;

②个案平衡原则:

在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③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不得不侵及另一种法益,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9、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0、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联结方式。

法律规则的构成: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1、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根据规则内容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

是指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②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须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法律规则。

③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成都的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是指内容具有一定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原则的分类:

①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原则。

②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③根据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

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

②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

③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对于特定案件,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法律原则可同时适用

14、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顺序限制: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目的限制: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③说理限制:

没有更强理由(确定性和权威性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等。

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权制定法律,但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权。

4、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但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一般是国务院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法律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

5、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②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6、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效力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其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

8、自治区人大既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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