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三章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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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
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2003年)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
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例题3·
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下列各项中,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A、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答案】AC
【解析】
(1)选项BD:
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选项C: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70)
1、现金
(1)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相关链接】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例题·
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正确的是(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答案】C
3、场地使用权(P93)
(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2)(2009年新增)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
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2009年新增)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不足半年的免缴。
(1)甲合营企业从2009年4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按照半年缴纳;
(2)乙合营企业从2009年9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免缴。
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场地使用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B、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C、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5年
D、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1998年综合题)
【解释】北京A企业和美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根据合同规定,A企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
(1)A企业对机器设备必须拥有所有权,并且未设定抵押;
(2)100万美元的货币资金可以是B企业自己的,也可以从银行贷款。
从银行贷款时,只能以B企业的名义,而且不能用合营企业或者A企业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单选题】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答案】D
(1)选项A: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选项B: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
(3)选项C: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4)选项D: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P71)(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一次性缴清: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
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相关链接】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
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
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C、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答案】A
【解析】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本题的关键在于:
分期出资的计算起点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而非取得日期)。
【例题2·
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在2005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B、在2005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
C、在
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
D、甲公司的投资总额最多为2000万美元
【答案】ABCD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P72)(1998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解释】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单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的部分资产,收购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收购价款的下列方式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9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