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14948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8.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x

航标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编号:

DLHBC-BG-XZ-014

版本号:

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0日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提高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水平,保障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航海保障中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人教〔2015〕156号)有关规定,结合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用工,系指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的人员(含经济实体使用的从事航保主业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主要包括技术支持或一线工勤技能类岗位。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精简高效、先批后用”和“依法用工、分类分级、总量调控、市场配置、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是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政策解释,以及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及辞退人员,为劳务派遣用工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制定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设置方案、薪酬发放办法及管理细则,组织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培训、考核等。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会同财务会计科负责审定劳务派遣用工薪酬支付的有关标准和劳务派遣用工费用总额。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各单位、各部门实际工作需求,结合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确定用工总量和费用总额计划,纳入财务收支预算,每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管理,包括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培训和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用工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无慢性病史和传染病史;

(四)从事技术支持类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从事船舶技术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工勤技能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六)首次使用的劳务用工人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需使用超龄人员的须报上级审批。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使用: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曾有重大行车和海上责任事故记录的汽车驾驶员和船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使用及辞退

第九条岗位设置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根据处实际情况进行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设置,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资历要求、身体条件、年龄要求、技术能力、人员数量等,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中心人事教育处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各部门如遇岗位变动等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岗位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第十条用工计划申报及审批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具体工作需要申报本单位、本部门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在每年10月底前编报本单位、本部门下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提出申请,填写《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审批表》(见附件1)。

如遇极特殊情况而临时需要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需单独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请示,经处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对各单位、各部门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根据以下三个原则进行汇总上报:

1.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应控制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

2.计划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所需费用总量与现有劳务派遣人员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单位劳务派遣预算费用;3.计划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选定派遣机构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选择经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验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对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劳动保护、薪酬标准、支付时间、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并及时掌握各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变更情况,督促其按法律、法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避免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劳务派遣协议原则上两年签订一次,派遣协议到期时,经双方同意,可续签派遣协议。

派遣协议的续订,应在该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二条人员使用

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录用:

(一)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人员资格进行初审;

(二)面试或技能考核,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组织实施,成立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使用单位或部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组成的面试或考核小组,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留存面试有关档案以备查询;

(三)经面试合格后确定初步人选;

(四)体检(根据岗位需要进行);

(五)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六)填写《航海保障中心劳务派遣用工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上岗培训

劳务派遣用工在正式上岗前应接受上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安全责任、法律法规、劳动纪律、质量标准、管理制度等,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人员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书面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人员试用

新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使用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使用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对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正式使用并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派遣手续,考核不合格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

第十五条人员辞退

劳务派遣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部门可以辞退: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部门另行安排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机构发生撤并,或者所从事岗位被撤销、删减,以及岗位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补充的。

第十六条辞退程序:

(一)使用单位、部门提出辞退意见,并填写《航海保障中心劳务派遣用工辞退审批表》(见附件3)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二)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牵头,会同纪检、审计、工会、业务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依照岗位任职条件对拟辞退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工作业绩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三)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辞退手续,将辞退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用工自愿辞职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航海保障中心劳务派遣用工辞退审批表》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以便履行相关离职程序。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用工无论以何种方式离职,应将办公资料、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作业工具等移交后,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用工离职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或超出规定数量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一律清退。

第五章教育培训及晋升

第二十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用工特点为劳务派遣用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于每年年初制定劳务派遣用工培训计划并报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第二十一条新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应当自觉参加组织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规章制度、业务技能、安全消防知识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鼓励劳务派遣用工参加所从事工种需要的各类社会培训,参加培训前应当到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履行培训手续,在取得培训资格证书后可予以报销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鼓励劳务派遣用工个人自费参加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教育。

第二十六条自费参加全国统一举行的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劳务派遣用工,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和工作岗位对口或相关,学习期间未占用工作时间、未报销任何费用、工作表现优异,在取得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证书后,可凭毕业证书、原学历毕业证书、学籍证明、学习成绩单、学习申请表,经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审核同意,且承诺自取得学历起在服务满5年的,可给予一次性学习补助。

补助标准:

本科学历,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000元整;硕士学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6000元整;博士学位,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2000元整。

毕业取得第一学历的人员,执行以上标准。

取得第二学历的,原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不对口或不相关,新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对口或相关,也可按以上标准享受补助。

每人只享受一次学习补助费用。

第二十七条凡由支付学费(含获得学习补助)取得学历的劳务派遣用工,因个人原因出现被辞退情况,或自取得学历起服务不满5年提出辞职的,需全额返还单位所支付学费(含学习补助)。

第二十八条教育培训工作与劳务派遣用工考核、晋升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从事技术支持工作的劳务派遣用工有权利根据自身岗位及专业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报名参加当地职称评审,从事工勤技能工作的劳务派遣用工有权利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报名参加当地组织的技术等级考评。

参加前需报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审批。

劳务派遣用工通过考核、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可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并结合派遣人员实际工作表现,按照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兑现待遇。

第六章人员考核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用工的考核管理由试用期满考核、日常考核、以及年度考核三部分组成,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奖惩、辞退的依据。

(一)试用期满考核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试用期满时进行考核,根据工种不同特点可采取书面或实操两种考核形式,具体题型由使用单位、部门确定,考核记录应保存好以备查询,考核合格者正式使用。

(二)日常考核

主要体现在劳务派遣工日常出勤、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

劳务派遣用工所在单位、部门据实填写出勤情况报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其中出勤情况应在薪酬中有所体现。

各单位、部门负责每月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岗位月度工作量、工作质量、安全综治等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三)年度考核

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对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组织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是劳务派遣用工年度考核工资调整及续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可依据薪酬管理规定进行奖励,优秀人员不超过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总数的14%。

第七章用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统一实行薪酬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社会化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各用工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以岗位管理和绩效考评为基础,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台账。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部门应做好岗位考核、工作业绩和奖罚的记录工作,作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奖惩、续签、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在用工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