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大纲新增内容婚姻家庭部分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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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等

亲等的概念:

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

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5

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三、结婚

结婚的概念与特征---------------------------------6

结婚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形式条件

婚姻事实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概念:

婚姻无效的情形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7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撤销婚姻的程序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间的扶养------------------9

3、夫妻间的继承-----------------10

五、离婚

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概念

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概念及使用情形--11

诉讼离婚的程序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12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13

六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4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收养

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扶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15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行为的无效

收养无效的原因

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及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协议解除-----------------------------16

诉讼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财产关系上的效力-----------------17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一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 

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 

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

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 

 

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

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

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

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

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

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5、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

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

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

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概念:

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

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

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

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

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

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

行为与亲子行为。

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

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

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婚行为及离婚行为。

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

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

3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1)、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出养行为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为民事行为,原则上仅限于财产行为,而不及于身份行为。

2)、关于人工生育协议

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

配偶身份权作为一种婚姻内部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

其次,正由于配偶身份权属于身份权,因而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

第三,权利人的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

传统的夫权只强调夫对妻的权利,而否认或漠视妻对夫的权利。

现代意义的配偶身份权不同于传统的夫权,它是一种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

第四,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

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

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

有些学者认为除上述权利外,还应包括夫妻姓名权、自由权等几项权利。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学院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关系因结婚、出生、收养而发生。

亲属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亲属包括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和姻亲。

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

1)、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血亲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2)、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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