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答案与解析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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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考点】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解析】①《合同法》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此条规范的含义是:
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金钱债务的,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该支付金钱的债务。
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能够冲毁商品房的洪水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但是,该不可抗力对于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不生影响。
因为,张某的行为发生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a)张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b)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
(c)张某与银行间的抵押关系。
张某购买的房屋被洪水冲毁,仅与房屋买卖合同有关,而与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当然,对房屋抵押权也会产生影响,此时,适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
③综上,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债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
故A选项错误;
B选项错误;
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答案】B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①依照成立的依据,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按照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人的结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如企业、公司、学校);
以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人)。
③按照成立的目的,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
不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是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中国法学会);
介乎于二者之间的为中间法人(如房地产协会)。
④财团法人均为公益法人。
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⑤综上,A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
⑥《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属于事业单位,应为公益法人;
有的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应为公益法人或者中间法人。
故D选项错误。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考点】重大误解;
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甲之遗嘱的这部分,属于无效,而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A选项错误。
②重大误解是有关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制度。
B选项中,甲误取乙所有的地砖用于装修属于事实行为,无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的空间,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中,乙宾馆发出出卖的要约,甲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
故C选项正确。
须注意:
有人会提出疑问:
乙宾馆发出出售的要约,而甲作出接受赠与的承诺,甲、乙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无论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均未成立,何来重大误解?
答案是:
重大误解有一个前提条件:
解释先行于错误。
首先应对甲使用茶叶的行为予以解释,一般采用客观主义的解释标准,探究甲使用茶叶行为的规范意义(即:
一个理性的意思表示受领人对此作何理解,而不是探究甲内心真实的意思),这样,就会将甲的行为解释为作出了买卖茶叶的承诺。
通过这样的解释,在甲、乙间成立茶叶买卖合同。
在此基础上,经过解释的甲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其内心真意为作出赠与的承诺),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即:
甲对行为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该茶叶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
④D选项中,甲的意思表示具有“双重瑕疵”。
一方面,甲对乙的特征发生重大误解,另一方面,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为了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不受信赖保护。
并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优先(于甲的意思自治)受保护。
综上,因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虽误认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错误。
4.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
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解析】①《合同法解释
(二)》第3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说:
(a)单方法律行为说;
(b)要约说。
②单方法律行为说(单方允诺说)系通说观点。
该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悬赏人之单方法律行为,自悬赏人以公告的方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该单方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尚未生效。
自某人完成特定行为时,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
也就是说,按照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说有两个优点:
(a)相对人只要完成了指定行为,即使其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因单方法律行为已经生效(发生单方允诺之债),其报酬请求权会不受到影响。
(b)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③要约说主张,悬赏广告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承诺,该承诺属于依照交易习惯无须通知的承诺,自指定行为完成时该承诺生效(系以意思实现方式完成的承诺),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前述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两个优点,恰系要约说的缺陷,为了克服要约说的缺陷,要约说必须承认两个例外:
(a)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虽然不能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但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b)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者事后追认的,其悬赏广告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无效,但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
在立法上,日本、台湾采用要约说。
④《合同法解释
(二)》第3条规定的悬赏广告之性质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是要约说,但出题人认为应采单方允诺说。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故A选项错误。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场合。
《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据此,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与此不同,因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影响。
反之亦然。
故B选项错误。
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在C选项中,银行对乙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属于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该行为对剩余的20万元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④《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应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D选项中,乙对银行的50万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乙提供保证的行为属于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发生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效果,应重新起算乙对银行50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点应予重视。
⑤根据《担保法》第20条及民法理论,在保证中,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并行使)抗辩权,则保证人应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若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但是,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在D选项中,乙对银行不享有抗辩权,保证人甲放弃自己的先诉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其对债务人乙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