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渭初级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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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舞弊:
1.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使用通讯设备的;
2.携带除考试工具、透明文具袋之外的其它物品(如文字材料或手机、蓝牙耳机、电子存储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试场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评卷过程中被认定答卷答案雷同的;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
6.使用电子相片等违禁物品的;
7.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试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在考试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在答卷上作标记信息的;
9.考试无故迟到30分钟的;
10.违反考试规定未到30分钟强行交卷的;
1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12.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
1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7.故意扰乱考试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舞弊、违纪情况,作弊物证材料等及时报知政教主任和教导主任。
二、考试舞弊、违纪的处理
由学校政教处、教导处酌情做出如下处理:
1.违反本办法第一项第1-5条的,扣除该科成绩20分;
2.违反本办法第一项第6-9条的,扣除该生该科成绩25分;
3.违反本办法第一项第10-19条的,取消该生考试资格,各科成绩均以零分计;
4.违反本办法第一项第1-19条的,相关舞弊、违纪物品由学校没收;
责成写检讨一份,并约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转学等处分,并予以通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政教处、教导处负责解释。
千渭初级中学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