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讲义公司法上学员互动教学_精品文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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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题
案例
8分
4分
12分
没考
9分
合计
14分
14.5
4.5分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法中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副经理、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涵义
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具有独立的,独立于,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限制
表决机构
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
投资数额
根据限制
投资对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出资人
2.担保限制
表决机构
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
担保数额
根据限制
为或
提供担保
必须经会或者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数通过
3.借款限制(2015年考查)
(1)一般情况下,除非有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2)股份公司: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公司向事、事、人员提供借款。
(2013年)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
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
(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
(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问:
(1)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答:
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
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单选题-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与其他四个自然人股东一起出资设立了C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持有60%的股份,派B公司的董事甲行使股东权益,其余四个股东各持10%的股份,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上甲与另外两个股东赞同作出以下决议,另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其中能够获得通过的是( )。
A.为A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B.为B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C.将C公司的资金借给甲
D.用C公司的累计剩余利润投资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选项AB不当选;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选项C不当选。
三、公司设立制度
(一)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发起人协议——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个月,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前置营业许可(有效期日)——准备其他设立事项(住所、章程、出资、组织机构等)——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准备设立事项(增加:
缴纳出资、募集资金、验资等事项)——召开大会——(日内)设立登记
(二)前置营业许可
设立许可
主管部门批准:
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项目许可
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审批:
如烟草、危险品等
(三)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公司:
董事会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发起
设立
(了解)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份公司:
董事会指定代表……)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公司住所证明;
⑤公司章程;
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⑦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⑧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批准文件)。
募集
股份公司设立的还要提交:
①大会会议记录;
②证明。
发行股份的还要提交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四)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承担
——公司成立后认可或实际享有利益的,可要求承担。
(2)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承担
——但有证据表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对方知情,则承担。
公司设立失败:
由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之债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赔偿后有权向的发起人追偿
单选题-(2014A)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
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乙连带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选题-(2016年)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仓库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B.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C.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D.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股东出资制度
(一)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并可以依法的非货币财产。
不得以务、用、名、誉、权或者设定的财产出资。
(二)出资中的问题
1.股权出资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
(1)已被设立;
(2)章程规定转让;
(3)转让依法应当而未经批准的。
2.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评估作价问题
未评估的——;
评估确实少——认定。
但出资后市场价格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财产贬值的,认定股东出资不足。
②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到位的补正
—需要变更登记的(如土地、房屋)
已经交付使用但未登记——
已经登记但未交付使用——
从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非货币财产存在瑕疵的——消除瑕疵。
如:
划拨土地使用权:
办理手续
设定担保的:
担保
——否则,认定。
(2012A)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有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
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
A公司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
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
答:
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成立。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履行了出资义务。
因此,在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恒信公司之前,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3.用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只能要求人赔偿
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财产,认定该股东(处分人)履行出资义务
4.用违法所得出资(如侵占、挪用等):
以出资形成的股权补偿受害人损失。
案例题-A公司章程表明:
甲以现金30万,乙以借来的设备作价10万,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丁以所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作价10万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A公司经营半年后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发现:
乙出资的设备未经评估,且被出借人起诉要求返还;
丙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
丁出资的股权已为其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遂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