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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评估考试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各教学单位审批。

第四条 

凡我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学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考核纪律由学校、教学单位齐抓共管并以各教学单位为主。

每学期考试工作,根据年度教学执行计划,由教务处统一排定。

具体考试工作安排一律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发的《学院学期课程考核工作流程》进行。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核前召开领导办公会;

任课教师、系主任、监考人员会;

学生考风考纪宣传动员会,对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与安排。

第六条 

实行考核巡视制度,学校、教学单位分别组成考核巡视小组,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巡视人员一律佩戴巡考证。

第二章 

命 

第七条 

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教师应严肃、认真命题,试题无科学性错误;

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

2、合理性原则。

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方面分配合理;

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不出偏题、怪题,努力克服命题的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3、有效性原则。

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4、教、考分离原则。

命题应遵循“教、考分离”原则,命题教师与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分开,要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制。

5、凡同一大纲、同一进度的课程,应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6、遵循教学大纲原则。

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命题要求 

1、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指派命题教师按照命题原则进行命题。

命题小组或命题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的职称。

2、考核命题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类课程。

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应采用闭卷形式,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每门课程须同时拟定A、B两套试卷(如果采用A、B卷交叉考试,则需提供水平相当的三套试卷),卷面满分为100分。

各套试卷的题型、题量、难度、广度应当基本一致,但重复率不能超出30%(重复的试题应分布在各大题中)。

3、题型合理。

闭卷命题一般应包括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比例要恰当。

卷面分值的分布,可考虑基本得分题约占60%,综合题约占20%,提高题约占20%;

考核平均得分一般掌握在70-80分之间为宜;

客观性试题通常有:

概念、填空、选择、判断、改错和计算等题型,主观性试题通常有:

综合分析、证明、论述、编程和案例分析等题型,每份试卷原则上不得少于3种题型。

(2)开卷命题一般应为综合性题目,要有一定难度,重点考核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

(3)口试考核的课程,原则上应每生一题,命题时应注明准备时间和口试时间。

口试时应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担任主考,学生应随机抽取考核题目,并做好口试记录或录音。

4、题量适中。

试题份量按中等水平的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20分钟)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5、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以免引起学生的误解。

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有暗示本题或其他题答案的线索。

6、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学院试卷模板》(见附件1)。

试题(卷)原则上使用计算机排版,特殊情况可手写试题(卷)。

手写试题(卷)必须使用黑色碳素笔用规范汉字工整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简化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命题教师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避免差错。

7、每套试卷都要同时附交《学院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般应包括考核试题的目的、满分值、答案和评分参考等。

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计算、证明等试题要列出每个推算步骤,各要点或步骤均应标明得分。

8、试题命好后须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命题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或相关内容。

第三章 

试卷审核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在试卷送印前进行审核,填写《学院命题袋》封面相关内容。

试卷审核程序如下:

1、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把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打印稿装入《学院命题袋》,并在命题袋上填写相关内容后交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对试卷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程度、题型、题量、难度、广度、分值分布等项目进行初审,在《学院命题袋》相应栏目中签署审定意见并签名,日期填写完整。

2、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交所属教学单位复审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条 

由教务处组织考试的课程,各教学单位须将已审核试卷统一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套试卷作为正常考试试卷,剩余试卷用于补考、缓考等非正常考试用。

由教学单位组织考试的课程,由教学单位负责人随机抽取其中一套试卷作为正常考试试卷,剩余试卷用于补考、缓考等非正常考试用。

第四章 

试题的印制和保管

第十一条 

试卷的印制

1、试卷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印制,需要教务处印制的期末试卷,在考试前2周与教务处联系。

2、试卷交印时需填写《学院期末考试试卷交接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交接试卷登记手续,做好清点和检查试卷的工作。

若发现有问题,要立即处理。

3、试卷印制部门应建立印制质量责任制,保证试卷的印制时间和质量,做到试卷格式统一,字迹清晰、准确。

4、试卷印制完毕后按实际考场人数装入《学院考试试卷袋》并填上试卷袋封面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试卷保管

1、试卷印制完以后,由学校组织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保管,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考试的课程试卷由各教学单位保管。

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将试卷装入试卷袋密封后放在文件柜里锁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试卷的绝对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前把试卷带回家保管或翻阅试卷。

2、保存试卷电子文档的专用电脑不能与网络连接,专用电脑须设密码,由专人管理。

教师命题结束后,应将电子文档交给所属单位负责人保存后删除其它所有与试卷相关的电子文档,已打印的多余试卷一律销毁。

3、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试题,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要追究责任。

在印制试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

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倒在垃圾桶里。

第五章 

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考场安排

1、通识课程的考试于18周由学校统一安排,其它考试课程于19、20周由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分配的考试教室范围内自行安排。

考试安排一经公布,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2、各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课程特殊须增加或减少考试时间的,应在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具体为上午9:

00—11:

00、下午14:

30—16:

30、晚上19:

00—21:

00三个时间段(上机、实验等课程或口试除外)。

3、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学生对号入座。

4、在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如需安排其它课程的考核必须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监考安排

1、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求工作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秉公执法。

2、所有教师和管理人员都有监考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学校及教学单位的统一安排。

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于至少提前一天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调换,报教务处备案。

3、学校组织的考试由各教学单位提供监考教师名单,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4、每个考场应安排2名及以上教师监考;

7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3名及以上教师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4名及以上教师监考。

第十五条 

提前考试或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参加考试的,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和任课教师共同协商决定具体考试时间。

提前考试或缓考应在期末考试开始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学院学生提前考试、缓考申请表》(见附件4),缓考必须在下一学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补考

正式考试综合成绩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同学需补考,原则上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应加强对补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试卷评阅规范

1、教师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避免出现错判、误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

2、评阅试卷应在各教学单位指定的地点集中评阅;

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其他课程的试卷评阅方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教师评阅试卷时应做到:

(1)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笔;

(2)必须评阅试卷中的所有试题,使用统一的阅卷符号:

答案完全正确,打“√”;

答题完全错误或未答题,打“×

”;

答题有部分错误或不完整,打“半勾(乄)”,每道题的评阅只能有一个标记;

(3)同一份试卷只能用正分标识分数;

(4)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得分栏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不得分必需打“0”分;

评卷人处必须签名;

选择、判断、填空题等客观题小题无需另给正分;

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观题的小题还需在题目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小题所得分数;

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正确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并给出相应的分数,不完整部分的用省略号标出,错误的部分用波浪线标出;

(5)在卷首的得分栏填写每类题目得分和总得分值,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6)在登分以前,要进行分数复核,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评、漏评;

(7)评阅标记、评阅分数、评阅人签字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

对于在评阅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全名;

(8)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

4、在评卷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如试卷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所属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统一报教务处。

5、由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本单位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

试卷评阅结束后,应对试卷的评阅质量进行抽查。

6、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学生人数比较多的公共基础课程、通识必修课程在7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及网上成绩录入工作,以便学生及时查询成绩,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

1、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

其中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70%。

实验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60%—70%。

具体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学生平时成绩应在考前一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2、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

3、提前考试、缓考课程的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与正考同学的计算方法一致,即平时成绩、期中成绩等也应作为综合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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