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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45)

附件32008年全国普通高考考试时间表………(61)

附件4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考工作日志………(61)

附件5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考考场情况记录表

……………………………………(62)

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8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高考实施工作在省政府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招办负责组织与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在当地政府和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

第三条高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准确、规范。

第四条实行“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对高考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照章办事,一丝不苟。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对待考生的基本态度是:

既严格要求,又关怀爱护。

第七条各级招办要加强考试管理手段现代化建设,提高高考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八条高考以县(市、区)为考区。

考区设招生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县、市长或主要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武警、保密、监察、交通、卫生、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区招生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考区设若干考点。

考点应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招办批准。

第十条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

主考可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考点所在学校的负责人担任;

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和来自外县(市、区)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考点设考务、保密、保卫、后勤、医疗等若干小组,分管有关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十二条考点设若干考场。

每个考场最少配备监考员2人。

监考员由考区委员会聘任。

监考员的工作考点,由考区主任分派;

监考员的工作考场实行不固定制,由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实行统一的随机编排办法,一场一换,本校教师不得安排在本校监考。

每个考场的监考员必须有一人来自外县(市、区)。

省招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巡视员。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及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高考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思想和业务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各地对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制作统一式样的工作证,工作证要有姓名、照片和发证单位名称等内容,并在照片处加盖公章。

所有考试管理工作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凭证出入。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五)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省、市、县招办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

兼职人员(临时选聘的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管理工作。

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者,都必须报告,凡不主动报告者按违规处理。

直系亲属范围界定为:

与当事人存在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者。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要按要求选聘,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高三任课教师和高三班主任不得聘为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考区主任职责

(一)在上级招生考试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细则组织和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工作。

(二)确定考点,选聘各考点的主考和副主考,组织选聘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

(三)保证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四)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与诚信教育。

(五)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交通、食宿、医疗、安全保卫等项工作。

(六)检查各项规定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处理和解决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细则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

(三)组建考点工作机构,培训监考员及考点其他工作人员。

(四)优化考点环境,布置考场,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五)保证考点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六)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或错装等原因更换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启封备用卷。

(七)负责对因违规需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按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偶发事件。

(八)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整理、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保密室。

(九)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十)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汇报本次考试情况。

第二十条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所负责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的检查,适时开启和关闭无线信号屏蔽器。

(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四)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严查替考,按规定在考生答卷上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要求考生仔细检查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和科目是否有误,督促考生在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立即要求其改正。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在试卷袋封面的《考场违规及特殊情况记录》上如实记载违规考生姓名、考生号和违规事实,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收缴或暂扣。

(六)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主考,不得扩散。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对考试期间出入考场人员做出记录。

(八)遵守监考员“三项纪律”和“十项注意”。

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九)在考试期间,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考前、考后检查和清理考场。

(十一)认真履行职责,客县监考重点负责保密、考风考纪,主县监考重点负责考试组织管理。

如两名监考员均来自客县,由考区指定分工。

第二十一条考点试卷保密员职责

(一)坚守工作岗位,保守秘密。

(二)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办理试卷收发交接手续。

(三)保管备用卷;

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启封备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四)保管破损、污染等残卷。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将密封的答卷、备用卷、残卷送交考区保密室。

第二十二条场外联络员的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监考员与主考、考点办公室之间的联系,转达有关信息:

(二)陪同(须有2人以上)患病考生场外治疗;

(三)制止并记录监考员擅离考场等违规行为,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警戒线以内;

(四)场外联络员的工作岗位设在考场附近的固定位置,无事时不得在考场门口走动,不得进入考场,不得单人与考生和监考接触。

第二十三条考点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必要的工作制度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招办制定。

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禁止各类工作人员饮酒。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试卷的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高考试卷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要慎之又慎,做到万无一失。

高考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省招办负责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试卷(含答案、评分参考及英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制卷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省国家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

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分别负责,由省辖市、县(市、区)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评卷学校负责评卷期间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省招办和省国家保密局负责监督检查。

在试卷、答卷运送、保管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保密现场。

第二十六条省辖市、重点扩权县招办负责试卷从保密印刷厂到本市、县的领运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各级招办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要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辆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招办负责人带队,由公安或武警人员负责押运。

押运人员按单车不少于三人、两车以上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卷不离车、人不离卷,车辆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试卷运送途中发生异常情况,要随时向本级招办报告,必要时向当地公安部门、保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招办报告。

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七条试卷存放在保密室。

省辖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的保密室建设必须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细则》中的要求建立。

保密室须通过上一级招办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

每次使用前,各级招办需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招办备案;

使用期间接受上一级招办、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试卷保管人员、值班巡逻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巡逻,值班巡逻人员4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

保密室和保密室外围都要安置电视监控系统,电视监控系统要24小时开启。

试卷保密室要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至少要保存到考试结束后一年时间。

第二十九条试卷保密室的防盗门钥匙与保密柜钥匙分别掌管,任何情况下门钥匙和柜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第三十条考点应设试卷保密室,内设专用保密柜存放备用卷,保密柜要设两把锁,由两名保密员(县招生委员会直派)分别掌管保密柜钥匙。

考点启用备用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由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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