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化工工程师《专业基础知识》重点复习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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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污染和事故隐患,化工企业一般都配备有工作服、工作帽。
然而有些企业由于管理不严,一些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着装五花八门:
夏天敞怀裸臂,穿拖鞋登高作业,手提安全帽进现场等等。
经常引发一些由着装不规范而导致的事故。
3、身在毒区操作,不戴防毒面具
化工企业,跑、冒、滴、漏是常见现象,有些职工在操作中遇到毒气泄露事故,往往不根据毒物选择好防毒面具,而是凭经验、凭侥幸心理处理事故,哪怕冒出的是光气,也“勇敢往上冲”。
比如,某化工厂的煤气制造车间发生了煤气泄漏,某操作工二话没说就往事故现象跑去,结果因没有戴防毒面具,到了现场没有排出毒气,自己反而先倒下了。
这样的事例在化工企业绝不是个别现象,像操作中吸入光气、氯气的现象屡见不鲜。
4、工作环境差,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化工企业由于其特殊的原因,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有的小化工企业为了追求效益,不顾职工的人身安全,没给职工配备最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
5、定期查体制度不健全,员工缺乏医疗保障
长期在化工企业工作,由于环境的因素,人们的身体素质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按规定应定期为职工做身体检查,特别是生产一线的职工,以便即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效预防职业病。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能做到为职工定期查体的企业很少,特别是那些乡镇企业。
做好五项预防工作
1、加强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有关职业病的一些常识,让人们认识职业病、预防职业病。
2012年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
2、加强职工的再教育
由于历史的原因,好多化工企业职工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初、高中以下学历者占很大比例,这远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
化工是一个技术含量比较高、事故隐患比较多的行业,职工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安全。
因此,企业在把好新招人员素质关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职员工的文化知识培训。
对在职工程技术人员也要进行再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技能和观念。
3、加强现场管理,禁止“三废”乱排
现场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日本便开展了“5S”活动。
时至今日,我们企业的现场管理工作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三废”乱排现象随处可见,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
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排放细则,为职工创造卫生的工作环境。
4、做好定期体检
除了要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外,定期体检也很重要。
为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职工最好实行岗位轮换制,尤其是那些有毒有害的岗位,最好每3—4年轮换一次,可以避免慢性职业中毒的发生。
5、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那些不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办事的企业采取切实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化工生产管理
一、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为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
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
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比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二、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登记的必备条件
(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
(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38)。
(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
(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
(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
(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
岗位应有操作法,在网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
(4)有《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
(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
(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一年内整改;
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
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3.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4.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各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刑事或规定执行。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5.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
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6.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