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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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电监输电200417号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参加试点的单位原则上应处于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的地区,且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含内部核算电厂)、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的大用户,可申请参加试点2005年,开展了吉林省(中钢吉林碳素、国电龙华热点)试点,2006年,开展广东台山市(广东国华粤电台山发电公司、6家用户试)点。

6,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演变历程,我国直接交易演变历程2009年,原国家电监会、发改委、原国家能源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为全国启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政策法规基础。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7,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0号文件,市场准入条件

(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

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

(三)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

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8,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0号文件,

(一)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输配电服务,并根据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用。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签订1年及以上的直接交易合同。

试点主要内容,9,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0号文件,试点主要内容(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

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

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夏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

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

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大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10,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0号文件,试点主要内容(四)电网企业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提供辅助服务。

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近期,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

(五)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

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

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

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排输电通道。

(六)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参考国家电监会制定的范本,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负荷、电量、易交时间、供电方式、生产计划安排、计量、结算、电价、调度管理违、约责任、赔偿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11,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0号文件,计量与结算

(一)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二)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大用户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由电网企业分别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

具体结算方式由大用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12,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50号文件,交易方式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二)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13,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50号文件,容量剔除

(一)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电力调度机构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计划电量。

(二)剔除容量原则上依据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

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用电量/该用户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变压器报装容量),1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演变历程,我国直接交易演变历程2013年3月份,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通知,明确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行政审批,推动市场改革。

2013年8月,下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2013年10月,下发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15,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58号文件,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一、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请各地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尚未开展直接交易的地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16,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58号文件,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17,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58号文件,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实行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

中部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西部地区特别是能源富集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能耗水平和行业平均能耗水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18,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58号文件,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三)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用户。

近期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户,有条件的可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参与直接交易。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商业用户与分布式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直接交易,以及工业园区和独立配售电企业整体作为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19,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58号文件,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三、减少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各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应予公开。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电网企业要公平开放电网,做好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计量结算和信息披露工作。

20,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258号文件,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四、合理确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

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当地的需要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待取得经验和相应政策配套后,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

五、加快推进输配电价(含损耗率)测算核准工作。

国家已核批输配电价的省份,按照核批的标准执行。

未核批的省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输配电价计算公式,抓紧测算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21,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506号文件,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一、支持各地开展规范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各地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5号公告)要求,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的原则开展直接交易工作。

参与交易的标准和政策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一视同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和交易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的标准、企业名单应予公布。

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指定交易的降价优惠幅度。

22,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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