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复习点总结熟读必过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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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
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
服兵役;
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
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
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
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
24、表见代理的构成: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
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合同;
侵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
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
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
履行;
解除;
抵销;
提存;
混同;
免除;
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
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
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
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
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
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
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
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
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
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
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
确认权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
消除危险;
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10、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