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复习点总结熟读必过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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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

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

服兵役;

依法纳税。

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

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

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

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

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

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

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

合同;

侵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

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

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

履行;

解除;

抵销;

提存;

混同;

免除;

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

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

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

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

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

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

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

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

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

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

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

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

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

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

确认权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返还原物;

消除危险;

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10、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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