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榄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