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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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份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大鹏大坑上村股份合作公司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大鹏街道大鹏社区综合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大坑上村
工程规模及特征:
大鹏街道大鹏社区大坑上下村综合整治工程,位于大坑上村主要为给排水,道路工程,绿化及监控。
资金来源:
100%政府
二、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给排水,道路工程,绿化及监控。
1.房建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基坑支护工程
□
智能建筑工程
□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网架□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
平方米
电梯工程
□电梯部
□自动扶梯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
消防工程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燃气工程
□户数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电气工程
□
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平方米
道路工程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米
桥梁工程
□座
电力管道工程
□米
隧道工程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座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米
□污水管:
米
道路改造工程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
燃气工程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其它工程
3.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2009年7月20日(以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09年10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标底。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7月18日
订立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大坑上村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专业工程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分包人:
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8工程师:
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10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单项工程:
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6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发包人提供装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9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20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1合同价款:
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2追加(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4交接证书:
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7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8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0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1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2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
量等的明细清单。
1.33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8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
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5.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规范
6.1
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