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D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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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DWord文件下载.doc

第二次再犯,则给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的规定,以张小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小姐接到合同的通知后,马上找到了人事部,首先检讨了自己的错误,但然后又表示了对解除合同决定的不服,她认为:

公司无权用单位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公司最终仍决定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张小姐无奈之下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2、问题:

(1)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内部的规定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为什么?

答:

有权。

按照法律有关过失性解除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应当遵守怎样的规定?

《员工手册》作为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在企业中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2案例:

部门办公会议制定的规章制度

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厂,在公司鼎盛时期制定了高于国家规定的病假制度,该制度规定:

如果本公司工龄超过8年,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由于老职工较多,所以请病假的员工越来越多,直至开始影响工作,特别是质量控制部门,在部门领导的要求下,该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做出了一项病假补充规定,该规定称:

员工所持病假条必须经过部门领导的同意方可被承认,否则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按旷工处理,直至除名。

(1)公司原有病假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原有的病假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公司制定的原病假制度待遇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应当继续有效。

(2)部门行政办公会议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企业应当如何修改规章制度?

部门行政办公室会议的决定无权改变公司制定的病假制度,本案中,公司部门的决定对员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3案例:

企业流程与企业规章制度

制造部马经理气冲冲的找到人事部经理说:

“员工小李多次违反标准操作流程,虽说都没有造成大的后果,但屡教不改、性质严重,要求人事部按违反操作流程解除其合同。

人事部认真阅读了马经理递交的材料后认为,小李犯错误是事实,但5条事项中没有一项能够对的上公司的《劳动纪律规定》中的解除条件,因此告知马经理不能对小李做解除处理。

马经理对人事部的解释非常不满,认为违反标准流程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如果不能据此作出处理决定,那么以后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员工,认为人事部太软弱,并投诉至总经理处。

(1)人事部的回答是否有道理?

请说明理由。

人事部的回答有道理。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需要作为违纪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相应的规定,否则解除就缺乏依据。

本案中,员工小李的行为虽然属于严重违反操作流程,但该行为并没有在规章制度中被明确规定为严重违纪,因此解除缺乏依据。

(2)总经理该如何处理?

总经理一方面应当支持制造部门的正当管理行为,同时也肯定人事部门的依法管理行为,对员工小李的违反操作流程的行为,可以按照公司的劳动纪律规定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理。

另一方面要求人事部门通过规定的法律程序修改企业的《劳动纪律规定》,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4.4案例:

公司变更非法定福利的权限

某企业内部文件规定员工病假工资是原收入的90%。

几年后,企业效益下滑,新的管理层决定减少非法定福利以降低成本。

在讨论时,人事部提出是否要征求员工和工会的意见,公司管理层认为,只要不比法定70%的病假工资低,公司有权自主决定,于是便颁布新的病假工资为原收入的70%。

决定颁布后引起了员工的强烈反对,并要求工会出面解决。

(1)公司有权不听取员工和工会意见而变更病假工资标准吗?

管理层无权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病假工资的标准。

因为原规章制度的病假工资标准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若变更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

(2)请说明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告知。

4.5案例:

变更制度要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条件

某公司原食堂“就餐规定”中规定餐食必须在食堂使用,不得带出食堂,并授权行政部进行解释。

食堂改善伙食,午餐提供餐后水果,经常有员工在用餐后将水果带出食堂。

鉴于原规定并未明确加以禁止,公司行政部研究后决定修改“就餐规定”,明确禁止将水果带出食堂,否则将予以处罚。

不久,刘小兵和王宏伟因为对食堂有意见,在故意将苹果带出食堂时被食堂管理员拦住。

刘小兵与食堂管理员发生争吵,直至击打管理员;

王宏伟趁乱将水果带出了食堂。

公司随即进行调查并作出刘小兵和王宏伟除名处理决定,刘小兵和王宏伟以他们不知道有“不得将苹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为由申请仲裁,公司辩称“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就餐规定行政部有权进行解释,并己在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上宣布后执行;

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包括打架、斗殴等)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修改“就餐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公司对两名员工的解除决定是否有规章制度依据?

请分别阐明。

公司对王宏伟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章制度依据。

因为公司制定关于“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公司对刘小兵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虽然“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刘小兵击打食堂管理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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