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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包括14周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包括16周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有的同学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

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

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

聚众斗殴,不计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10年。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

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

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⑴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

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

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

⑵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

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2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旦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3对于伤害程度的认定,应注意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评定:

当时情严重,治疗后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形成轻伤结果,应以轻伤论;

当时伤情并不严重,但虽经治疗最终呈重伤结果的,应以重伤论。

打架斗殴的原因

引发大学生打架斗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直接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利益与经济

目前,大学生的竞争意识日渐增强,激烈的竞争常导致大学生对利益极为关注,如评优、评奖学金等,由于同学们看法不尽一致,有的成至妒忌成仇;

有的因争水冲凉、争运动场地、座位等生活琐事而引发争端,互不相让而斗殴。

经济也是诱发打架斗殴的一个因素。

如同学之间有的因共同消费后的经济承担责任有不同意见;

有的因相互之间的借、还等经济往来而引发纠纷。

(二) 恋爱与交友

在校大学生因恋爱问题导致打架也占有相当的比例。

有些同学视恋爱为儿戏,互相玩弄感情,甚至脚踏几只船,引发几个恋人之间争风吃醋,继而结伙斗殴。

有的因一厢情愿,恋爱不成,导致心理失调,甚至发展到心理变态,继而引发报复斗殴等恶性案件。

极少数学生在交友中,以意气相投的酒肉朋友为对象拉帮结派。

他们认为只有哥们义气才是最可信赖的,他们常常依仗人多势众,横行霸道,因而极易酿成聚众的打架斗殴。

(三) 猜疑与嫉妒

有些同学因猜忌多疑,总觉得别人跟自己过不去,背地里说自己的坏话;

有的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将别人的话胡乱联系,无端嫉恨他人;

有的因自己财物失窃而对同学妄加猜疑,甚至对所谓嫌疑人采取违法的方法进行处理,引发斗殴事件。

同样,嫉妒心严重的人,往往对别人的进步和成绩当作是对自己的威胁,继而引发恶性斗殴事件,殃及嫉妒对象。

(四) 性格与个性

大学生来自五湖四海,各人成长环境和条件各不相同,性格差异较大。

性格的差异在同学关系处理过程中,极易引起互相看不惯,互相嫌弃,形成对抗心理,引起纠纷。

有些学生在家是个宠儿,为所欲为。

到大学里,仍然惟我独尊。

这种不正常的心理,在集体生活中不遵守公共道德和行为规范,发生矛盾纠纷时,不仅不能严于律己,而且总觉得别人侵犯自己的尊严。

因而在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时,态度粗暴,蛮横无理,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各不相让、大打出手。

(五) 酗酒

大学生由于酗酒而引起的违法违纪特别是打架斗殴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大学生在饮酒前并没有明确的违法动机和准备,但当饮酒到一定程度后,有的因平时琐事或饮酒过程中的几句话等因素引起情绪冲动,失去理智,殴斗厮打,有的甚至一呼即应,殴打伤害无辜。

打架斗殴的危害

(-)扰乱校园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少数学生参与打架斗殴,严重破坏学校的良好氛围,破坏校园风气。

尤其是群体性的打架斗殴,容易产生轰动效应,被少数人挑拨利用,形成不安定因素,危及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

(二) 妨碍团结友谊,破坏成才环境

大学生来自五湖四海,理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

打架斗殴,只会伤害感情,削弱友谊,破坏团结,瓦解集体,使自己孤立于集体之外,失去从他人身上得到帮助及受他人启发以增长自己的学识的良好机会。

(三) 有碍身心健康,导致心理障碍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仅是求知的前提条件,同时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打架斗殴恰恰使这…环境遭到破坏,给心灵带来伤害。

有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本身就比较脆弱,与同学发生纠纷后,心理上受到压抑,性格变得孤僻,烦躁和沉闷,甚至因为过度的担心、焦虑而造成心理障碍,患上精神病。

(四)诱发违法犯罪,断送美好前程

打架斗殴常因小事而起,但其一旦酿成刑事、治安案件,轻则受到退学、开除的处理;

重则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

校园大家斗殴案例

1、 因同学间的纠纷引发一起血案,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七中一名学生被捅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16岁七中初三学生)在案发前一阶段曾因琐事与本校同学打架,后经派出所出面调解,赔付了对方几千元的医疗费。

事情过后,该同学一直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翟某某。

案发前一天,该同学找来开来中学几名学生,准备在校门前堵住翟某某,伺机报仇。

翟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于次日中午从家里拿了把匕首进行防身,案发当日下午,开来中学的这几名学生再次去找翟某某算账,10个人(其中包括几个女同学)来到七中后,首先派一个学生进校园内进行打探,得知翟某某在校内,6名男同学来到篮球场找翟某某,“你是不是翟某某?

”“是的。

”话音未落,其中一个上去就给了翟某某一拳。

其间咎某某(17岁,开来中学初三学生)上前踢了翟某某一脚,被翟某某用匕首捅了一刀。

后来,这场打架事件被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制止。

伤者咎某某被送到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但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已被刑事狗留。

(文/郝飞杨永刚)海原连发校园暴力事件

海原县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学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10月11日,记者从海原有关方面了解到,两起事故的责任人都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关庄中学校长也被海原县教育局撤职处理。

两起事件引起了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海原县委紧急召开扩大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联手加强学生公共安全、心理健康教育,公安机关也要加强管制刀具管理。

一场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的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

2、 “两元钱”引来的伤身大祸

9月250,海原县初三学生冯某某遭殴打,至今没有脱离生命危险,而“凶手”竟是他的同学张某等4名未成年在校学生。

9月25日21时许,海原县公安局接到报警:

海原县职业中学学生冯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被人殴打,伤情严重。

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发现冯某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

民警将冯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的同时,根据冯某某的学习生活环境对学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走访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张某(男,17岁)有作案嫌疑,公安机关立即调配警力对张某实施侦查,并采取严密布控等有效措施,于一个小时后,在海城镇建设路抓获张某。

经突击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9月25日下午4时许,冯某某和同学张某因借两元钱的事情发生争执,引起打架。

张某没有占上便宜,萌生了报复冯某某的念头,于是,他在集贸市场买了如匕首,并伙同其同学李某(男,16岁)、李某某(男,14岁)、马某(男,17岁)二人,于当日20时30分,在冯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在冯某某的腹部及大腿上连捅三刀后逃走。

根据审讯结果,民警连夜出击,将李某、李某某、马某全部抓捕归案。

至此,这起社会反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功告破

2005年9月260,四名中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原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 “两木板”引发关庄命案

2005年10月7日晚9时许,海原县公安局接到关庄乡报警称:

关庄中学门口有学生打群架,其中一名被人用刀捅伤。

关庄派出所及时将伤者、关庄中学初二学生张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并立即控制现场,同时组织民警实施侦查及抓捕行动。

当晚10时许,海原县公安局将宋某、南某某、辛某某、陈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四人中,南某某是关庄中学初三学生,其余三人均为关庄中学初一学生。

经查:

2005年五一期间,该中学初一学生宋某与初三学生魏某某的弟弟玩耍时引起打架,宋某将魏某某的弟弟打了两木板。

十一期间,魏某某约张某某等人找宋某“算账”。

10月7日,宋某返校上晚自习,晚自习结束后在学校附近遇到了张某等人,在打架过程中,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张某某左肋下部及大腿、肩部、背部等处连戳7刀,致使张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犯罪嫌疑人宋某现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参与斗殴的其他三名学生魏某某、包某某、仇某于10月8日零时许被警方抓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同学们,生命是脆弱的,决不象电脑游戏和动画片中的人物那样,有几条命;

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

打架斗殴行为极易造成他人身体的损伤,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将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

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打架斗殴行为既害人又害己。

实际上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他人轻伤或更严重损伤的事例屡见不鲜。

国家《轻伤鉴定标准》规定了构成轻伤的各种情况。

同学们不难看到致人轻伤是多么容易。

通过以上内容大家看到,打架斗殴行为是多么危险。

我校也出现过因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

前臂骨骨折、轻微脑震荡......很多因打架斗殴进入监狱的青少年都会说这样一句话:

“我只想教训一下xx,没想到......。

”希望这样的事不要发生在同学身上,一但因为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或者轻伤,后悔就晚了。

讲到这里,有的同学可能会想:

xx把人打成了轻伤怎么没进监狱呢?

事情是这样的:

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可以选择是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通俗的讲就是允许私了;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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