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版人民币反假培训课件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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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有所减少,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大。

据统计分析,假币流通量与现金收支量呈正相关关系。

一般现金收支量大的地区,其假币流通量亦大,反之则小。

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广州、苏州等城市,由于现金收支量较大,其每年收缴的假币量均超过千万。

(二)社会信用环境不佳、造假成风是假币蔓延骤增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趋于多元化,社会各阶层收入差别日益扩大。

一方面,个别地方为攫取原始资本积累和实现高额回报,违法违规,大肆造假,催动了制贩假币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在全社会始终未有形成坚实的信用基础和良好的信用环境,诚信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民消费行为。

对误收假币的人群的调查显示,在受访者中,仅有11的被调查者会将误收的假币上交银行或公安机关,约有36的人会将误收的假币保留,但仍有53的被调查者会再次使用误收的假币,使假币得以在市场上继续流通。

(三)高额利润的驱使是制贩假币犯罪活动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制贩假币犯罪本小利大,刺激了犯罪分子追求暴利的欲望。

据调查,制造一张100元假币一般只需几毛钱成本,而转手贩卖可获利20至60元不等,这种利润率是正常的商品交易所无法比拟的。

犯罪分子投入30-40万购买设备、雇人,大约仅需半个月时间就能收回全部成本。

由于低成本、高利润,使得犯罪分子敢冒杀头的风险来进行假币犯罪,将犯罪所得或作为原始资本的积累,或作为迅速脱贫致富的手段。

再有,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和相关设备技术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易于获得伪造货币的设备及原材料,缩短了伪造货币的周期,伪造货币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

(四)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独特的人文地缘环境是假币犯罪滋生的历史根源如广东汕头、汕尾、揭阳、陆丰等假币源头地,当地的经济发展较缓慢,资源也比较贫乏,早期台湾方面的假币就在这些地方登陆;

湖南娄底的新化、道县等地,历史上就是有名的假古董、假银元的制造基地,假硬币贻害“深入人心”;

安徽阜阳、亳州,河南信阳、濮阳等地,一直就是假货集散通道;

东北的沿海、延边地区较早前就是外币黑市、假美元层出不穷的地方。

(五)个别地方社会控制机制的失调和政府部门的懈怠,为制贩假币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假币犯罪比较突出的区域虽然有差异,但这些地区的社会管理职能缺位是导致假币犯罪高发的重要因素。

比如少数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度有所下降,对辖内假币犯罪活动综合治理不彻底。

少数基层干部,包括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制贩假币危害程度缺乏清醒认识,对本地存在的制贩假币犯罪行为熟视无睹,使制贩假币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得以持续发展。

有些部门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行业包括重要物资的管理缺乏有效监督,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六)群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和防范意识不强,是假币犯罪持续多发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虽然人民币的防伪技术在不断地完善,但容易被群众所掌握,造假分子又难以仿造的技术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另一方面,在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广大农牧地区,由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网点少,往往是一个点管一大片,人员配备不足,资金投入不够,货币防伪知识和法制宣传触及范围有限,反假货币工作在这些地方还很薄弱,使假币在这些地方有可乘之机,从而更加刺激了假币的犯罪活动。

(七)执法力度不够,也是假币犯罪案件高发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原因一是假币犯罪立案标准较高,给已经开始分散化的假币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新修改的刑法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制贩假币案件立案标准,为不法分子进行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每次贩卖假币的数量掌握在不予立案的标准,即使被公安机关抓到也可以轻易逃过制裁,至多也就是没收和经济处罚;

二是对制贩假币犯罪行为的判罚力度各地存在偏差,对犯罪分子的威慑效力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近年来,全国伪造货币的大案要案很多,但被判处死刑的却极少。

银行网点退还假币的原因,不愿为。

部分临柜人员对人民币反假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对假币泛滥给社会带来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假币收缴工作不得力。

部分临柜人员认为假币收缴程序复杂、麻烦、耽误时间,影响主要业务办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将假币退还给持有人。

部分临柜人员,在假币收缴方面,存在着慈善、同情、可怜弱势群体的思想,认为这些人误收了假币,是受害者,如果没收了,良心过意不去,所以放弃原则。

不能为。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目前,银行网点临柜人员更新很快,部分人员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还有一部分人虽然已考取了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但不携带上班,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假币持有人要求查看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而经办人无法亮证,只能退还假币。

不敢为。

一是怕客户流失,影响存款指标。

由于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有的以放松假币收缴来取悦客户、拉拢客户,满足客户不正当要求。

二是怕客户争吵,影响银行形象。

临柜人员在假币收缴过程中,与持币人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群众甚至围观、起哄,有些柜面人员怕影响业务的开展和本单位的对外形象,放弃了原则,放松了假币的收缴。

三是怕客户报复,影响人身安全。

有些存款人法律法规意识薄弱,对银行收缴假币行为不理解,对临柜人员进行威胁,加上极少数网点收缴假币后,发生过柜面人员遭受人身攻击的案例,导致临柜人员对假币收缴产生恐惧心理。

考核弱。

银行机构反假人民币工作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假币收缴工作与职工收入、领导业绩不直接挂钩,与职工切身利益、领导升迁无关,有的单位虽然有要求,但没有具体量化假币收缴的奖惩措施,只有惩,没有奖,对假币收缴工作听之任之,顺其自然,能收则收,不能收则退。

我国反假法律法规建设,19511952年我国就连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

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规定了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

1994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货币罪、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货币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最早的实物货币是贝币。

由什么东西来充当货币,在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在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经济和文化条件等因素的差异,会有所不同。

但就各国货币发展和演变的历史全过程来看,又是有规律可循。

商品货币1,金属货币2,信用凭证货币3,电子货币4,作为货币的商品有如下特点:

一般都是劳动产物,都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作为社会共同需求对象,使用价值使其能满足人们一定的需要。

作为货币的商品一般不需要加工或铸造。

是容易交换出去的财产或本地稀有的外来物品。

商品货币1,商品作为货币有一定的局限性:

使用的范围有限。

难以长期保存。

难以分割。

不便于管理和携带。

商品货币1,金属货币2,金属货币2,金属货币2,金属货币2,金属货币的出现大大的促进了商品贸易的发展,但他有一个弱点,重量大,携带不便,流通成本高。

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代用货币。

代用货币是指货币面值与币材价值不符,但可以兑现,并可代替金属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金属货币2,最典型的代用货币交子。

金属货币2,金属货币2,信用凭证货币3,信用凭证货币3,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电子货币是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电子货币是以即有的实体货币(现金或存款)为基础存在的具备“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基本职能,还有“价值保存”、“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职能。

且电子货币与实体货币之间能以1:

1比率交换这一前提条件而成立的。

电子货币4,电子货币的特点

(1)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

(2)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

(3)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4)电子货币具有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

(5)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银行卡(磁卡、智能卡)为媒体。

电子货币4,电子货币的类型:

1、储值卡型电子货币。

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现,其发行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有电信部门(普通电话卡、IC电话卡)、IC企业(上网卡)、商业零售企业(各类消费卡)、政府机关(内部消费IC卡)和学校(校园IC卡)等。

2、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

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主体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

3、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

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

4、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

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电子现金;

一种是电子钱包。

电子货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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