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第三次授课详细教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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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学任务与目标

了解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熟悉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掌握我国立法的形式、法规的制定和法规的实施等基本知识;

熟练掌握我国国家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说

教学难点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教具和媒体使用

以课堂板书讲授为主

教学方法与

实施手段

讲授法与案例法相结合。

要求理解性地记忆

教学步骤及内容

第一节课------------------------------------------------45分钟

导入新课----------------------------------------2分钟

1、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10分钟

2、城乡规划法规体系------------------------------20分钟

3、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系----------------------------10分钟

内容总结------------------------------------------3分钟

第二节课-------------------------------------------------45分钟

1、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2分钟

2、《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3分钟

3、《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25分钟

(1)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2)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

(3)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4、试题分析----------------------------------------5分钟

5、随堂做练习题------------------------------------10分钟

教学内容小结

课后思考、讨论

讨论《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异同?

教学后记

(备注)

板书设计

第三次课(2学时)

第一节课具体授课内容如下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引入语1:

新中国成立已经60多年了,我想问问同学们,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经历了几个阶段?

五个阶段:

经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至今)

引入语2:

社会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同时,新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在创立、壮大、遭受挫折、恢复和迅速发展的曲折过程中,不断经受考验和走向成熟,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走过了一个不断前进和明显进步的历程。

基本上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讲述,以时间为导线,理解性记忆城乡规划法规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

(1)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地位:

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新中国城市规划事业由创立到壮大的八年,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2、事件:

(1)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

“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成为当时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

(2)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成立,主管全国建筑工程和城市建设工作。

(3)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我国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一个统一领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新阶段。

(4)1953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批示》,要求各地加强对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机构,抽调得力干部及技术人员加强城市建设工作。

(5)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城市、着重研究了城市建设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问题。

(6)1954年8月,建工部城市建设局改为城市建设总局,负责城市建设的长远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参与重点工程的厂址选择,指导城市规划编制。

(7)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

(8)1955年11月,为适应市、镇建制的调整,国务院颁了城乡划分标准。

(9)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

(10)到1957年,国家先后批准了兰州、洛阳、太原、西安、包头、成都、大同、湛江、石家庄、郑州、哈尔滨、吉林、沈阳、抚顺、邯郸等15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

(2)“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城市建设出现失误,以至否定城市规划,直到城市建设遭受严重冲击和破坏,城市规划事业蒙受重大挫折和损失,应当吸取沉痛教训的一段经历。

(1)城市建设也出现“大跃进”形势,提出“用城市建设的大跃进来适应工业建设的大跃进”号召

(2)1960年4月,建工部在桂林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在十年到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内,把我国的城市基本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新城市”,城市规模定得过大,建设标准定得过高,城市人口迅速膨胀,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紧张,大量征用土地,造成很大浪费,城市发展失控,打乱了城市布局,恶化了城市环境。

(3)1960年11月,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了“三年不搞城市规划”的决定。

各地纷纷撤销规划机构,大量精减规划人员,城市建设失掉规划指导,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4)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作出了调整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撤销不够条件的市镇建制以及加强城市设施养护维修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5)1962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接连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比较全面地研究部署了调整期间城市的经济工作。

(6)1964年和1965年,城市建设工作又连遭几次挫折。

第一,不搞集中的城市;

第二,否定城市城市规划,精简规划机构,压缩规划人员。

第三,取消国家计划中的城市建设户头,取消了城市建设户头,不再下达建设项目和投资指标,城市建设资金急剧减少,致使城市建设陷于无米之炊的困境。

(7)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城市纷纷撤销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机构,下放规划人员,销毁档案资料,把专家说成反动学术权威,把规划管理说成“管、卡、压”,直到1971年,造成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极为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由于城市规划被废弃,无人进行管理;

于是,城市里乱拆乱建、乱挤乱占、建筑不按规划“见缝插针”进行建设的现象成风,园林、文物惨遭破坏,易燃易爆和污染工业任意建设,私人住房随意侵占,对城市的规划建设造成了一场历史性的浩劫。

(8)1972年,国务院批转三部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规定:

“城市的改建和扩建要做好规划,经过批准,纳入国家计划”,我国城市建设开始出现转机,但依然处于十分薄弱和被动的局面。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以及《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迈上蓬勃发展的崭新轨道。

从《城市规划法》发展到《城乡规划法》,体现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树立了新中国城乡规划发展历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事件:

(1)1978年3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即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

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的战略性方针。

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

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

这次会议,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

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在认真总结我国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3)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

“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指出:

“市长的主要职责应该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强调了“要建设好城市,应当先有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工作要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

(4)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纪要》明确指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

同时强调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城市各项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

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的召开,在促进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5)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这就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规与技术的依据和保障。

(6)198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决定以《城市规划条例》的形式颁布。

(7)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8)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9)直到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的完备法律。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城乡规划法》所进行的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深入和对法定规划的进一步规范,标志我国城乡规范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建设和具体深化的阶段。

2008年后颁布《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颁布,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突出特点、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健全城镇建设标准,强化规划约束力。

二、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等级层次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以构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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