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素养教学资源 第6章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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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四项权能。
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属于限制物权,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全中的某些权利,一般不具有处分权。
所有权是一种原始物权。
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一种永久权。
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往往是有期限的。
6.1校园内的财产6.1.1财产所有权6.1.1.2所有权的取得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原则:
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的原则。
违反上述原则取得的物,是非法取得,取得人不能得到法定的物权。
6.1校园内的财产6.1.1财产所有权6.1.1.3我国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6.1校园内的财产6.1.2校园内的财产所有权校园是一个区域性概念。
校园里的财产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学生三类主体,6.1校园内的财产校园内的财产所有权学校财产学校的财产主要包括学校建设用地、学校的教室、实习场、食堂等建筑物、花草树木、一砖一瓦、学校的实习实训设备、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各种办公设备等,有些其拥有所有权,而有些则可能拥有的是只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6.1校园内的财产6.1.2校园内的财产所有权6.1.2.2教师的财产校园是教师职业活动的主要场所。
教师停放在校内的私家车辆,教师用于备课、上课用的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教师个人购买的教学参考书等资料,教师因为上课而放在办公室内的手机、衣物、钱包等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物品。
也包括教师从图书馆等借阅、租赁使用的各种物品。
6.1校园内的财产6.1.2校园内的财产所有权,学生的财产,主要是一些学习、生活的资料、财物。
虽然未成年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却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学生、尤其是中职学生、大学生的校内财产越来越多。
6.1.2.3学生的财产,6.1校园内的财产6.1.2校园内的财产所有权,中职学生的校内财产、物品,主要包括:
衣服、被褥等必备的生活用品;
书包、书本、个人购买的小型实习工具等学习用品;
手机、笔记本电脑、游戏机等电子设备;
住宿学生必需的生活费、零用钱;
个人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助学资金等。
6.1.2.3学生的财产,6.1校园内的财产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宪法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规定,对其他部门法的制定和修订具有有指导意义。
6.1校园内的财产6.1.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6.1.3.2民法保护财产所有人在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民事保护方法,或者权利人自己采取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者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护,6.1校园内的财产6.1.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6.1.3.3行政法保护宪法保行政法律、法规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规定:
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6.1校园内的财产6.1.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6.1.3.4刑法保护对于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刑法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予以严惩。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1毁坏财物行为,【案例引入】1.损害公物,照价赔偿,某校高中学生吴某在教学楼内玩球,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的规章制度,对吴某作出处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
(2)照价赔偿吊灯。
2.“课桌文化”现象,课桌支撑着学生的学习生涯,本应得到学生的爱护和关照。
然而在一些学校,所谓的“课桌文化”,“划”的课桌面目全非。
“死了都要爱”、“我爱你”,甚至一些污言秽语公然就刻在自己的书桌上。
桌面上的“伤痕”,成了“抹不去的伤痛”。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毁坏财物行为纪律处分在校园内故意毁坏他人的私有财产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要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
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学生奖惩制度规定,“故意破坏公物价值在50-100元以内者(含100元)给予警告处分,100-150元以内者(含150元)给予记过处分,超过150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1毁坏财物行为6.2.1.2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
案例1中的吴某打坏学校吊灯的行为是毁坏公共财物行为,故意在学校所有的课桌椅上刻划涂抹,影响了课座椅的周转使用,虽然其主观上并无故意损坏的故意,但客观上确实损坏了学校的财产。
因此,学校做出其照价赔偿的决定是无可厚非的。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1毁坏财物行为6.2.1.3行政处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毁坏财物行为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抢劫行为抢劫罪的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2抢劫行为6.2.2.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2抢劫行为6.2.2.3抢劫罪的处罚抢劫罪,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即使抢劫的数额不高,但若抢劫次数较多,仍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盗窃行为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3盗窃行为6.2.3.2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秘密”是盗窃罪最典型的行为特征。
数额较大,盗窃金额应达到“较大”,否则不属于犯罪。
多次盗窃,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一般是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即为多次,也可认定为犯罪。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3盗窃行为6.2.3.3盗窃罪的处罚,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4敲诈勒索行为6.2.4.2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6.2校园内的侵财行为6.2.4敲诈勒索行为6.2.4.3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可按一般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6.3校园借贷6.3.1校园借款,本处所讲的校园借款,特指存在于校园内部的学生与老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中职学校,住宿学生较多,学生相对的独立支出款项较多,再加之缺乏计划消费、合理消费的观念,“捉襟见肘”是经常现象。
校园借款行为,不可忽视。
6.3.1.1校园借款的含义,6.3校园借贷6.3.1校园借款6.3.1.2校园借款的特点主体特定。
借款双方往往具有特定的关系,一是学生向自己熟悉的老师、班主任、辅导员借钱;
二是同班或者“老乡”同学之间的相互借款行为。
借款的标的金额一般较小。
往往是出于一时的“手头拮据”所致。
一般都没有利息的约定。
借款的期限一般没有明确约定,但实际上都不会时间太长。
一般采取口头形式,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
6.3校园借贷6.3.1校园借款6.3.1.3校园借款建议其一,为了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诚信品质,建议学校、班主任可以指导学生会、班委会制定“校园个人借款协议”制度,对校园借款行为进行约束,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其二,设定校园借款的限额。
其三,发挥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对校园内借款行为进行监督。
6.3校园借贷6.3.1校园借款【知识拓展】校园个人借款协议(样本),6.3校园借贷校园贷校园贷的概念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不是专门的法律、金融术语,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民间贷款机构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分期购物等业务的统称。
虽然,校园贷主要集中于高校,但其问题的严重性足以引起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视,应当及早敲起警钟!
6.3校园借贷6.3.2校园贷6.3.2.2校园贷引发的问题校园贷针对的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他们涉世不深,又有较高的消费欲望,极易被“吸引”过去。
校园贷对贷出款项缺乏监管,真正用于学习和生活必须消费的并不多,容易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校园贷款机构经常采用频繁短信、向学校告发、威逼恐吓、“黑社会”上门、骚扰家人等暴力催收行为,这既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影响了学校的日常治安管理。
6.3校园借贷6.3.2校园贷6.3.2.3校园贷的利息问题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