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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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内部监督检查第5页
1、企业与工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小组
按照《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集体合同生效后7日内,由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或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各派等额代表组成。
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具体组织下开展日常监督活动,并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具体检查办法。
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或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向职代会、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合同每年一般检查一次。
3、 企业在集体合同正式签订的一周内由企业主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3-5人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集体合同的青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双方,通过召开协商会议解决。
4、 企业工会与企业应通过平等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查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5、 对于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问题,如工作时间、工资、劳动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应当组织进行定期检查;
对于集体合行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可组织不定期检查;
对于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即组织专门检查。
6、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监督检查集体司的履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履行各自的义务。
7、 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进行协商,督促企业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8、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通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职工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9、 集体合同文本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同时,企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
上级工会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工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遵循依法、依集体合同规定的原则;
第二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依靠群众原则;
12、工会在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第四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提起仲裁、诉讼。
13工会组织要及时总结经验,在集体合同履行之初,做
好新问题的备案、职工群众意见的集中及调研工作,及时向
企业或上级工会提出相应方案,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2、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人社部门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督促要约回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协商争议处理、违约责任追究、劳动保障年检、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双方全面履行合同。
同时,及时受理和查处职工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要将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还应将企业工会和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同时开具的证明一并上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予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
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3、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级工会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规定,上级工会组织负责帮助和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对签约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内部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规定,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
签约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要向企业、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职工、成员企业和职工报告。